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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郑宏   发布时间:2012-12-14 10:55:27


    2010年初,古冶法院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由古冶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在全区范围内选任了18名人民陪审员,均为乡党委政府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两年来,18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庭审793人次,其中,参与刑事案件审理262人次,参与民事案件审理518人次,参与行政案件审理13人次。虽然较之以往,有了很大幅度的提高,但从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和实际的陪审活动运作情况看,依然存在着陪审率不高,陪审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人民陪审员工作仍需进一步完善健全。

    一、存在问题

    1、人民陪审员“选而不用”。2008年以来,虽然我院加大了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力度,要求人均每月参与庭审不少于2次,但仍存在人民陪审员“选而不用”的现象,有的陪审员数十次,甚至近百次参加庭审,而有的陪审员却从未参加过陪审。

    2、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在大多数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案件中,陪审员往往不能以一个审判人员的思维和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更像一个旁听群众或者围观群众,经常出现庭审注意力不集中、思维紊乱、对案件事实经过比较茫然等现象。 

    3、人民陪审员“审而不议”。由于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很难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发表其个人的看法,形成独立的见解,往往只是附和法官审理意见,人民陪审员的审判权没有得到真正实现。

    二、原因分析

    1、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可能与法院安排庭审的时间相冲突,甚至出现事先排定的陪审员由于其工作的需要,于开庭前一天临时取消陪审的情况。

    2、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不健全,导致其参与庭审的积极性不高、履职能力较差,在案件审理中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起不到真正的陪审作用。

    3、人民陪审员大多被动履职,在开庭前对案件情况一无所知;案件审结后,审判人员不能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人民陪审员等,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

    4、缺乏对人民陪审员完善的管理机制,疏于日常管理,没有健全的奖惩机制,履职经费落实不能保障,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缺乏热情,不愿意陪审,甚至怠于履行陪审职责。

     三、对策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民主,推进科学发展,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建议把好“选任、培训、管理”三个关口,实现“履职、角色、评价”三个转变,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的积极性,有助于办案质效的提升。

    1、把好选任关,实现从被动应付向主动履职的转变。对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严格把关,优先选任文化素质较高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开庭前,提前安排好庭前阅卷,使其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庭审时,积极征求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充分保证提问时间;在合议庭评议时,由其充分发表意见,确保独立行使量刑和裁判表决权,进一步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提高了履职的积极性,改变了过去“陪而不审”的现象。

     2、把好培训关,实现从一元角色向多元角色的转变。采取“集中学习”和资深法官“一带一”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及庭审技巧,共同探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破人民陪审员只是参与案件审理的传统做法,利用人民陪审员来源于群众、扎根于基层、熟悉民情、具有专业知识等独特优势,充分挖掘其在能动司法中的作用,积极邀请参与案件调解、审判实体和程序监督、诉讼指导以及法律宣传等,实现了人民陪审员从专一的“审判员”角色向“调解员”、“消防员”、“监督员”、“宣传员”等多元角色的转变。

    3、把好管理关,实现从一维评价向多维评价的转变。按照合理规范、科学考核、严肃纪律的要求,探索院、庭两级管理模式,建立人民陪审员个人电子信息档案和业绩档案,制定人民陪审员考核管理办法,由政治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将陪审员遵守审判纪律、廉政制度,参加陪审、培训等情况纳入档案管理。建立参审情况档案,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实行一案一记,一月一报,一年一档。每一案件审结后,由审判长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登记表》,记录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和评议的情况,切实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古冶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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