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
2012年11月29日上午,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黄亮和立案庭法官联合调结了一起朋友之间合伙做生意引起的纠纷案件,被告张华自愿偿还给原告农忠债务40000元。
2011年4月,农忠向田阳县玉凤镇养殖场供应玉米而与时任该养殖场的法定代表人张华认识并成为朋友。2011年6月底,张华向农忠说其养殖场还是租用农民的土地,现准备征地重新办场,因资金不足,要求农忠一起联营养殖。农忠同意后,分别2011年6月17日汇款共40000元给张华,用于办理购置土地、办理过户手续和合伙办养殖场等开支。张华收到款后,出具收条给农忠,但双方未就合伙的基本事项进行约定,也未签订合伙协议书。过后,农忠多次向张华询问合伙办场的进展情况,但张华均以办理征地手续复杂尚未办妥为理由并取得农忠的信任,直至2012年7月张华开始拒绝接听农忠的电话后,才引起农忠的怀疑。农忠向田阳县工商局查询后,方得知张华没有办理各项手续。为此,农忠经多次要求张华退回投资款未果而诉至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为使案件审理更加及时、公正、公开、透明,就邀请了家住玉凤镇比较熟悉地方风俗的人民陪审员黄亮参加了调解,经人民陪审员的大力调解,张华与农忠于当天就达成了调解协议:农忠定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把投资款40000元偿还原告。 (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