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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流窜作案盗窃分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04 11:59:50


     本网讯(通讯员 乐华方 赵立华)   贵州籍人陈富(化名)、陈全(化名)、张某三人,不远千山万水,从贵州六盘水转到云南省彝良县实施盗窃车辆。此案近日经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后,根据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不同作用分别对三被告作出不等判决,判决被告人陈富、陈全、张某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陈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彝良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24日晚,被告人陈富、陈全在彝良县角奎镇凯丰路顺风洗车厂旁,将失主何某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9000元的“大江牌”货三轮摩托车一辆盗走后骑回六盘水销赃,所得账款被二人分赃后挥霍,被盗摩托车现下落不明。2011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富、陈全,张某在彝良县角奎镇人民银行门口,盗窃了失主陈文(化名)停放在此的价值人民币10830元的“山城牌”摩托车一辆,在驾驶摩托车逃跑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该摩托车已发还失主。另查明,陈富在侦查过程中有立功情节。

    彝良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三被告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盗取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盗窃罪。在陈富和陈全的盗窃案中,二人均系共同主犯,依法应对全部的犯罪承担责任;在三被告人共同盗窃案中,被告人陈富实施了主要行为,系主犯,依法应对三人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陈全,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各自参与的犯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陈富在庭审中查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在第二次的盗窃中,三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三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陈富、陈全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减轻处罚。彝良法院遂根据以上认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外籍人流窜作案是目前犯罪中的一种常见形式,离家谋生不可怕,但要诚实经营,勤劳致富。可怕的是不守规矩,走邪路,一旦走了邪路,天网恢恢,定将疏而不漏。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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