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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次应司法局申请作出撤销假释裁定
发布时间:2012-09-04 15:12:05
本网讯(张笑铭)
由于一名罪犯在假释期间吸毒,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发布裁定撤销对他的假释裁定。这也是《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施后,法院首度根据司法局的申请作出的撤销假释裁定。
27岁的崔傲洋鑫,曾因诈骗、殴打他人、吸食毒品先后被行政拘留三次。2006年8月11日,他因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从2009年开始,崔由于表现尚可,连续被法院减刑:2009年3月27日,法院裁定,对崔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12月17日,法院又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原判罚金刑不变。2012年7月4日,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崔傲洋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14年8月14日止。2012年7月14日,崔傲洋鑫被依法假释。 在假释期间,市司法局提供材料显示,2012年7月19日23时许,民警在东城区一线天空网吧将违法行为人崔傲洋鑫抓获,崔傲洋鑫本人承认吸食毒品冰毒,其尿检结果检出苯丙胺类阳性。2012年7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崔傲洋鑫行政拘留14天。 司法局认为,崔的情况符合北京市公检法司机关《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据此,建议法院对崔傲洋鑫撤销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崔傲洋鑫假释期间不遵纪守法,因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法院认为,崔傲洋鑫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不遵纪守法,因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表明其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裁定,撤销此前对崔傲洋鑫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对崔傲洋鑫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相关链接: 依据7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原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变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以往撤销假释的案件均由公安局提出申请,《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实施后,改由司法局提出。这样的改变原因在于,社区矫正一直市司法局负责,司法局对矫正工作的管理和实施情况更有发言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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