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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释期刚满盗窃财物获刑4年半
发布时间:2012-10-12 15:45:37


     本网讯(通讯员 聂国华)   被告人邓某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其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七次减刑后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10月3日止。但其并没有改过自新,而是在假释期满后半年内重新盗窃犯罪,身陷囹圄。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驾驶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来到本市青山湖区某大酒店一楼被害人胡某的烟酒店,弄断该店门把手,窃得店内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29条及散烟57包,价值人民币9746元,现金人民币1000元左右,Gold.XL牌牛皮旅行包一个,鹰皇牌布制提包两个,后开车逃离现场。后邓某将赃物销赃得款4900元,而将Gold.XL牌旅行包退还给被害人胡某。

    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邓某被抓获归案。

    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不思悔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74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考虑到上述情节,该院对其作出如是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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