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罗荣根)
农闲时节打牌娱乐无可厚非,但要是开设赌场聚赌“收水”则违法犯罪了。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前以开设赌场罪罪一审宣判被告人罗万宝等十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2000元。
2011年7月下旬以来,被告人罗万宝、罗家利、罗明方、韦海斌、罗耿、黄高平、罗法、韦同裕、何世福伙同梁建明(在逃)等人合伙租用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局桑村局桑街上罗家利租住房的一楼大厅内开设赌场,赌场每逢局桑街日营业,用扑克牌以“三公”比大小的方式组织群众进行赌博活动,罗万宝等合伙人从中抽取“水钱”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善良在福乡路段帮赌场望风。该赌场每天收得“水钱”2000元至6000元不等,所获“水钱”除当天支付给罗家利人民币200元的场地租金及望风人员费用外,其余由当天到场的合伙人共同分赃。至2011年9月21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缴获赌资495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海斌、罗明方、罗家利、罗万宝、罗耿、黄高平、韦同裕、罗法、何世福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李善良帮赌场望风,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万宝、罗家利、罗明方、韦海斌、罗耿、黄高平、罗法、韦同裕、何世福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善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万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海斌作案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