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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几男子抢劫后开设赌场遭判
发布时间:2012-07-27 10:09: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俗话说:愿赌服输,可偏偏有人赌输了钱却不服气生抢他人赌资等现金,因为没有报案侥幸逃过法律的制裁,最终因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而落入法网。日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罗小水犯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黄宁、罗磊、梁浩、覃四忠、黄英、黄尚仁、杨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管制八个月不等,并处2000元至3000元不等罚金。

    2008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罗小水与覃世、黄小扬、黄一飞等人在“李苗”(地名)罗帮克的代销店里赌博,随后罗日楼、罗云、黄宁和罗开本等人相继到场观看。21时30分左右,黄小扬提出不再继续赌博并欲离开,被告人罗小水和黄宁使用暴力对黄小扬实施抢劫,将黄小扬身上携带的现金及赌赢所得的钱全部抢走,随后黄宁又威逼黄一飞要钱,黄一飞交出身上的钱后,黄宁将钱交给罗小水。罗小水从抢得的钱中拿出3500元后,把余下的350元交给黄宁,后共同分赃。

    2011年9月初以来,被告人罗磊、黄宁、罗小水、梁浩、覃四忠、黄英、黄尚仁等人租用巴马县那社乡那社村那社街上杨胜房子一楼,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赌博活动,被告人杨胜以每天100元收取场地费。参赌人员有巴马县那社乡村屯周边的群众,至2012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小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小水、黄宁、罗磊、梁浩、覃四忠、黄英、黄尚仁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胜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收取场地费,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小水、黄宁、罗磊、梁浩、覃四忠、黄英、黄尚仁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宁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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