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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男子在山林中开设赌场牟利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3 10:53:53
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张慧)
在山林里开设赌场,召集赌客参赌谋利,五合伙人齐获刑。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开设赌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洪某春、叶某波、周某明、钟某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龚某飞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8日期间,被告人洪某春、叶某波、周某明、龚某飞、钟某仙在信州区水南街道某村小组山林中开设赌场,以麻将进行二八杠赌博。赌场股份为三份,洪某春占一份,叶某波占一份,周某明和龚某飞合占一份。在赌场中,洪某春负责提供场地,叶某波负责召集赌客,周某明、龚某飞负责召集赌客和维护赌场的秩序,钟某仙、周某明等人负责开水箱及发放车费。五被告人纠集多人参赌,从中抽水获取利润。2011年11月8日,被告人龚某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信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春、叶某波、周某明、龚某飞、钟某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接受赌客投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龚某飞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具备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钟某仙不服一审判决,以其系本案从犯,原审量刑过重为由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本案中,洪某春、叶某波、周某明、龚某飞在开设的赌场中均有入股,叶某波与钟某仙又系男女朋友关系,各人互有分工,共同维系赌场的有效运营,无非常明显主从犯之别,故该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考虑本案相关情节,已对各被告人判处缓刑,钟某仙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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