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翔)
七名被告人团伙分工,开设地下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具、场地,方便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近日,重庆酉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杨某、熊某、吴某、李某某、曹某某、刘某、胡某某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或单处罚金。
2011年6月至10月初,被告人吴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熊某、吴某、杨某(另案)共同出资35000元在本县龙潭镇刘某某家底楼开设赌场,并组织多人以打“八搭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2011年10月,赌场停业十余天,被告人吴某、杨某退出。2011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熊某、杨某邀约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刘某共同出资21000元(用于租用场地和赌具及日常开支)在刘某某家底楼原赌博场所继续组织人员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从中抽头渔利,所得利润除去开支后六人平分。2011年11月10日起,被告人吴某某雇请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管理赌场。2011年11月14日,当地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场现场抓获赌客多人,在管理人员胡某某处扣押当日抽头渔利现金7700元,扣押无主现金人民币4339.5元,在熊某处扣押精品扑克牌35副、铁皮箱一个,在杨某处扣押scomY(tm—810)黑色对讲机2台。经查,被告人吴某某、熊某、杨某、李某某、曹某某、刘某某人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1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前每人分得利润3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某、熊某、李某某、曹某某、吴某、刘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