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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案件电话调解
作者:蔡光燕 发布时间:2012-08-17 16:58:08
近年来,随着外出务工人员的不断增多以及一些特殊案例的出现,很多被告因忙于工作、路途遥远等多方面原因拒绝前来应诉,类似案件逐渐增多。从而导致原告的诉求不能及时得到解决,给基层法官的调解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一类案件成为摆在承办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案情回顾 2012年1月中旬,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系本县人,被告系安徽省人,原、被告于2005年打工时认识,并于2007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原告经济条件较差,2009年12月,被告带着女儿离开丹寨返回安徽老家。原告先后三次赴安徽被告家中接被告,但被告已无和好之意,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打电话给远在安徽的被告,希望被告及时到庭应诉,但因被告及其家人害怕到贵州来应诉后原告对其进行报复,故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应讼,承办法官多次劝导无果。从电话中得知,对于离婚问题、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被告均没有意见,但总是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到庭应诉。为了尽快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纠纷,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承办法官采取了电话调解的方式,在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通过邮寄的方式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被告,并对相关条款、签收程序作了详细的解释。被告签收诉讼文书后将答辩状及送达回证一并寄回,承办法官随即通知原告到本院进行调解。通过利用电话录音的方式询问被告的意见,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制作了调解书,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送到被告手中。通过几次邮寄,案件最终得以顺利解决,当事人双方均满意。 2012年2月,我院接到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系我县人,被告系台湾人,2005年原、被告在海南打工认识后结婚,婚后原告随被告一起前往台湾生活。婚后三年,因原告和被告感情不和返回大陆工作和生活,至今已有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该案件性质特殊,被告又远在台湾很难劝其前来应诉,只能采用电话调解的方式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经我院法官多次利用电话进行调解,终于使原、被告达成一致协议,成功办结了这一案件。 二、分析案例中原被告双方难以面对面调解,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被告因工作繁忙,难以抽出时间前来应诉。一些被告因工作性质特殊,工作环境特殊,请假可能严重影响被告的工作和经济收入,而他们又不急于离婚,可以拖,可以等,那么这类当事人如果硬要他们前来应诉,会增加工作的难度,而如果都要承办法官前去当面调解,势必会增加办案成本,也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 二是被告因路途遥远,不愿前来应诉。这一类被告也和前面有相似之处,也就是他们都不急于离婚,可以拖一拖,等一等。试想,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急于离婚,那么双方在无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考虑经济因素和路程问题的,一般都会亲自前来应诉。对于路途远、花费高、沿途舟车劳顿加之又不急于离婚的这类被告而言,要求他们短时间内出庭应诉可能性不大。 三是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纠葛,被告不愿意再与原告碰面,以免发生事端不愿前来应诉。特别是跨地区结婚的这类案件比较多见,随着外出务工日益频繁,跨地区结婚的也日益增加,但是,这类婚姻很多因生活习惯不同,情感基础不牢固而走上离婚的也较多。而由于原告很多时候本来就不想离婚,但因被告一直在外逃离不肯归家,原告不得不起诉离婚,被告担心一但前来应诉可能被原告限制人身自由,故而被告不肯前来应诉。 四是一些跨境案件等其他一些特殊原因,被告也难以前来应诉,而原告又急于结束当前的这一段婚姻于是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这类案件更加难以说服当事人前来应诉,总是以一系列借口推脱,为减少原被告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最好的方式就是在用电话调解,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电话调解必须注意相关程序,否则很容易程序违法,具体办案中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应积极联系被告告知具体情况,了解被告的想法,如果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或异议很小,估计能够在电话上调解成功,才能启动电话调解办案模式。 二是利用电话调解办案应严格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要求:1、向被告邮寄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让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后寄回法院。2、承办法官在跟当事人进行沟通时要认真做好电话记录,注明好时间、地点和谈话内容,同时保存好录音资料,以证明法官与当事人沟通全过程的合法性。3 、在收到被告邮寄来的送达回证后,在电话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的内容必须录音并保存录音资料以便附卷。电话调解中要做好调解笔录,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制作好调解协议和调解书,在电话上宣读调解协议给原被告听,原被告双方表示没有异议后方能确定。4、制作好调解书后马上邮寄调解书、调解笔录以及送达回证给被告,待被告在调解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字并邮寄回来后方能结案。5、在装订卷宗时要把每一次的调解录音刻录成光盘放在证物袋以便备案,并将每一次电话沟通的内容写成电话记录,经在场人签字证明后用于附卷,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真正实现高效、便民、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 民事诉讼案件发生的原因纷繁复杂,表现形式多样,解决途径也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充分利用声讯、视频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来协助办案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承办法官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困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实现案结事好。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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