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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房屋产权归属问题分析
作者:郭仕伟 发布时间:2012-08-17 09:50:46
某房屋产权证上的房屋所有人为三人,王甲,李乙,王丙。甲与乙原为夫妻,丙为两人6岁的儿子,甲乙离婚,起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法院的调解书下达后,两人分居。两人同意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甲和丙共同共有。现甲希望卖出房产,并有客户王某愿意买入。
问:一、离婚后,该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二、如果甲要转让房屋,是否要经得丙的同意? 三、甲要转让房屋,是否要经得李乙同意? 四、如果甲与王达成买卖协议,要求乙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实现与王的买卖,将来顺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乙若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丙的利益,可否提出反对?如果可以,乙可以申请何种登记? 答:(1)案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果都按照协议离婚,那么应根据协议处理房屋归属。可知离婚后,王甲和王丙共同获得房屋所有权。 (2)王丙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事项其无资格决定,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因此,王甲要转让房屋不需要征得丙同意,但是甲不能违背丙对房屋享有的利益。 (3)两人同意离婚后,按协议,乙已经失去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此时甲就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而转让房屋,但是不能损害丙的利益。 (4)乙若认为甲的行为损害了丙的利益,可以提出反对。因为双方离婚后,按协议乙失去对房屋所有权,本该无权干涉,但是房屋归甲与丙所有,而且乙还是丙的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丙无权订立合同,但是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如果乙认为甲的行为损害到丙利益了,那其可以以监护人身份为丙的利益行使对房屋的处分权。也就是乙可以反对甲的行为,而甲必须接受。此时,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王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所以,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以维护丙的权利。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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