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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乒乓球国手成“摸金校尉”盗掘古墓被判11年
发布时间:2012-08-17 10:07:08


     本网讯(刘伟)   8月15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小兵因犯盗掘古墓罪及故意伤害罪被判11年徒刑。

  2006年7月至2007年5月,被告人周小兵出资,伙同他人在安徽、江苏两省,先后四次盗掘古墓葬。另外,在盗掘古墓葬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小兵被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因与同监室被羁押人员孟某不和,便指使他人殴打孟某,造成孟某左耳轻伤,为此,定远县检察院追加了对其故意伤害犯罪事实的指控。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被告人周小兵出资,齐某、李某等人(均已判刑)来到扬州市邗江区,对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甘泉山汉墓群实施盗掘。经江苏省文物局鉴定:该次盗掘,众盗贼虽然未能盗得文物,但破坏了甘泉山汉墓群的完整性,造成了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的严重损失。

  2007年4、5月份,被告人周小兵出资,齐某、李某等人对安徽省舒城县“大墩子”墓葬实施盗掘,盗得铜镜和梳妆盒等文物。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大墩子”墓葬为汉代墓葬,盗墓贼凿挖的盗洞从古墓顶部直达墓底,致古墓严重损坏。

  2007年2月份,被告人周小兵出资,齐某、李某等人来到安徽省定远县,对“小双墩”墓葬实施盗掘,因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未能盗得文物即逃离定远县。同年5月份,贼心不死的盗墓贼再次来到“小双墩”墓葬实施盗掘时,被定远县公安机关抓获。经安徽省文物鉴定站鉴定:“小双墩”墓葬为汉代墓葬,其封土高大、夯迹明显,墓主生前应该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故该古墓葬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具备申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条件。

  另经审理查明:尽管盗掘古墓葬罪行累累,但被告人周小兵不思悔改,在被羁押期间,指使他人殴打孟某,致孟某轻伤。

  被告人周小兵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盗掘古墓葬的事实,均予以否认,但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其三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中一座古墓葬系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周小兵曾是一名乒乓球运动员,其职业生涯中,多次获得好成绩,1986年还进入国家队效力。如此一名曾经的乒坛小将,却因犯盗掘古墓葬罪、故意伤害罪,被依法科以重刑,不禁令人扼腕。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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