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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男子合伙盗掘古墓获刑
发布时间:2012-06-12 09:49:0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涛 孙冬花)   十一年前参与的一起盗墓行为,没想到提心吊胆的东躲西藏最终还是难逃法网,40岁的王辉在市内一工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案犯刘磊一个月后投案自首。6月11日,江苏徐州鼓楼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王辉、刘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

    2000年2月,王辉、刘磊和孙虎、张亮、吴磊、高松、许坤(均已判刑)等人,经预谋后携带铁锨、钢管、镐头、手电筒等工具至徐州市九里区,采取挖洞、砸开封石等破坏性手段,盗掘西汉古墓葬。从该墓室盗取鸟虫篆玉印、篆书玉印各1枚、金带扣1付、玉龙、玉环各1件、玉璜1付、玉璧2件、玉衣片、铜构件、玉塞、玉板等大量文物。经文物部门鉴定,鸟虫篆玉印、篆书玉印、金带扣属于国家一级文物,玉龙属于国家二级文物,玉环、玉璜、大谷纹玉璧属于国家三级文物,玉衣片、玉板、玉塞、铜构件等属于一般文物。文物在销赃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孙虎于2000年被判处死刑,张亮、吴磊被判处无期徒刑,高松、许坤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王辉、刘磊被网上通缉,王辉于2011年11月10日被抓获归案,刘磊于2011年12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2012年4月2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辉、刘磊与他人结伙盗掘西汉时期古墓葬,并盗得珍贵文物多件、一般文物数件,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系故意犯罪,构成累犯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磊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法律规定,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王辉、刘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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