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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民盗挖东汉古墓 盗得盘碗罐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1-07-18 09:49:5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蔡璇)
2011年7月1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杨金海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至20000元不等。
2011年2月24日上午,62岁的农民杨金海接到曾民保(在逃)的电话,邀其带人去荣塘镇的火焰山盗挖古墓。杨金海便叫了村民杨志昆、“矮仔”来到火焰山与曾民保等人一起用铁锹盗掘古墓,至下午4时许,盗得墓中两只碗和一只罐。被盗碗罐由曾民保以人民币3000元收走,分给杨金海、杨志昆、“矮仔”人民币各300元。 2011年2月25日上午9时许,杨金海向村民杨志昆、邹建国提出去荣塘镇的火焰山盗挖古墓,村民邹国华得知后也答应前往。之后四人来到火焰山与随后而来的曾民保等人一起用铁锹、二齿钉耙盗掘古墓,盗得墓中五盅盘和油盏(残)各一只。下午3时许,杨金海、邹建国、邹国华被公安人员在现场抓获,杨志昆于当日晚上返回火焰山取摩托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经鉴定,火焰山被盗掘墓地为东汉至南朝时期古代的一个重大墓葬区,有着比较重要的历史文化及考古价值。所盗文物为一般文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金海、杨志昆、邹建国、邹国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秘密挖掘具有历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四被告人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犯罪中的行为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金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志昆、邹建国、邹国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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