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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37次盗窃变压器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8-14 13:58:12
本网讯(通讯员 王树恒 李全华)
家住河南省正阳县王勿桥乡27岁的王某,不务正业,多次判刑,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37次疯狂盗窃变压器。8月9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1972年1月7日出生的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5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27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2年3月15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同被告人郑某的母亲来往时认识了郑某、尹某、阮某,四人臭味相投。2010年11月4日夜至次日凌晨,王某伙同尹某窜至正阳县王勿桥乡黄庄村黄庄组附近,将一台变压器拆卸后将铜线包盗走(经评估价值7486元),同年11月10日夜至次日凌晨,王某又故伎重演,伙同郑某窜至正阳县王勿桥乡马庄村鲁庄组,将配电房上的一台变压器拆卸后将铜线包盗走(经评估价值4795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郑某(已判刑)、尹某(已判刑)阮某(另案处理)多次分别结伙于夜间至凌晨携带断丝钳、扳手、竹竿等作案工具,由王某驾驶自己的汽油三轮车在正阳县、息县境内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的铜、铝线包及电机、柴油机等,所盗赃物在息县县城以低于市场价卖给废品收购经营户,所得赃款与者平分或挥霍。被告人王某盗窃作案37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11081元。 2011年8月15日王某被正阳县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以前多次因为犯罪被刑事处罚,且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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