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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时被救,失主被同伙所伤如何定罪
作者:黄春根 发布时间:2012-12-19 09:29:28
[案情]
胡某、王某二人经商量一同到集贸市场偷盗,当胡某偷到刘某3000元后离开时即被发觉,二人赶紧逃跑,刘某紧追,不一会儿王某被追上,胡某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刘某的腹部捅伤,二人乘机逃脱。数日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分岐]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胡某定为抢劫罪没有不同意见,但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人在共同盗窃刘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且胡某是为了王某的利益而使用暴力,王某的行为应随胡某的行为转化,故应对王某定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在盗窃后被发觉时并未对刘某使用暴力,不应对甲使用暴力的行为负责,对其仍应定为盗窃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为:胡王二人在共同盗窃中为抗拒抓捕,并不是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更不是二人的共同行为,而仅仅是胡某的个人行为,该行为事先未经二人商量,虽是胡某为了乙某的利益而实施的,但捅伤刘某并不是王某的意思,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王某不应对转化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即对王某只应定盗窃罪。胡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过限行为,其应独自对该行为负责,即胡某和王某在盗窃时是共同犯罪,均构成盗窃罪,但同时胡某有抗拒抓捕的行为,已单独转化为抢劫,对其应定抢劫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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