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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子遭遇车祸误高考索赔“机会损失”3万元
发布时间:2012-08-13 11:53:05


     本网讯(通讯员 张木生 )   2011年5月的一场车祸让学子小雯耽误了当年的高考,小雯将肇事司机胡某告上了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除要求胡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之外,还要求胡某赔偿耽误高考的升学损失人民币3万元。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前,小雯属于学校的尖子生,平时成绩比较稳定,参照2009年、2010年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如果没有其他意外,考取二本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决定高考成绩的因素比较多,某学子平时成绩好并不意味着高考就一定能够取得好成绩,考生还可能因为心理原因、考试状态以及其他生活琐事等原因造成失利。因此,“升学损失”大小是难以衡量的。

    从上述角度来看,因交通事故耽误高考,小雯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显然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但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然未给小雯造成残疾的后果,但使小雯丧失了当年的高考机会,给小雯带来了较严重的心理创伤,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失赔偿。因此,从精神损失层面来看,小雯要求侵权人赔偿升学损失,却是可以酌情得到支持的。

    目前,司法实务中审查是否足以构成“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以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了残疾为判断标准的。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未落下残疾,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而事实上,某些人身损害虽然够不上伤残,但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却是不可小视的。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前小雯的学习成绩情况,结合前两三年高考录取分数线等因素,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虽然未给小雯造成残疾的后果,但使小雯丧失了当年的高考机会,给小雯带来了较严重的心理创伤”,除判决胡某赔偿小雯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中的合理部分之外,还同时判决胡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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