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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避赔偿 法官千里奔波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09 08:57:04


     本网讯(通讯员 丰新华 邢中清)   2012年8月4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奔波千余里,终于成功化解了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逃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2年4月29日3时15分,在虞城县王集派出所门口,挂靠在被告砀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的皖L55792重型仓栅式货车,由李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豫NZ9523号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轮车损坏,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构成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某驾车逃逸。后经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李某所有的皖L55792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安徽省砀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2011年10月27日,被告砀山县某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辆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10月28日零时起至2012年10月27日24时止。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死者张某四位继承人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手本案后,鉴于逃逸肇事司机李某因涉嫌交通事故逃逸刑事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遂采取多种渠道与其不厌其烦地沟通,最终李某与张某四位继承人达成私了赔偿协议。因该案肇事车辆在安徽宿州某保险投保的交强险。为最大限度的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减少诉累。承办法官两下安徽宿州,奔波千余里,积极与安徽宿州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协商沟通,经过近三个小时的积极努力.最终,安徽宿州某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车损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1000元;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按了手印。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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