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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肇事逃逸致车毁人亡 父主动赔偿求谅解得缓刑
发布时间:2012-02-06 11:33: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繁荣)   日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对犯交通肇事罪逃逸,其父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的被告人胡兵兵,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判决。

    2008年7月20日,未满十八周岁、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胡兵兵接受其父安排,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用运输车,在邵阳县至新邵路段运煤炭。行至新邵县雀塘镇清水塘村3组地段左转弯时,由于占道行驶,与吕细明驾驶并搭乘彭建议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严重损坏,吕细明当场死亡,彭建议受伤。事故发生后,胡兵兵弃车逃逸,并电话告知其父案发经过。经交通事故认定,胡兵兵与其父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2011年10月,胡兵兵被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其父多次向被害人吕细明亲属及被害人彭建议赔礼道歉,并主动赔偿了吕细明亲属88 000元,赔偿被害人彭建议30 000元,得到了他们谅解。吕细明家属及彭建议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请求不予追究胡兵兵刑事责任的报告。

    新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兵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后逃逸,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己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胡兵兵犯罪时虽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胡兵兵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其父亲主动与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此案相关情节,对胡兵兵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做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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