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挪用公款“学雷锋” 村委会委员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8-08 10:16:37


     本网讯(通讯员 王红卫)   河南省鄢陵县柏梁镇王岗村杨某将自己经管的本村征地补偿款借给本村的村民盖房、看病用,本想着好心为民帮忙,殊不料因其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触犯了刑律,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杨某1995年10月至今任该村村委会委员兼七组组长。2005年至2008年,其村部分村民因看病、盖房急用钱,就找到杨某想暂时借用一下村里未发放完的征地补偿款。杨某考虑到都是乡里乡亲,面子上过不去,不好推脱,退一步来说,钱又没装自己的腰包,还为老百姓谋了利,就大胆地自作主张利用其保管、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未发放的征地补偿款53710元借给了本村村民杨天义、杨东方、杨月琴、苏克俭、杨学忠、杨学义等人使用。案发后虽将上述挪用款项全部退还,但不能逃脱法律的惩罚。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本村村委委员兼七组组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其本组征地补偿款53710元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杨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又积极退赃,未给集体造成损失,鄢陵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