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强 雷娜)
三姊妹将亲哥诉至法院索要未经授权而其自行领取的征地补偿款。11月19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引起的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曾伍生给付原告曾润香、曾林萍、曾林香被征收承包地补偿款人民币58494.15元。
1998年6月30日,桂林市秀峰区甲山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廖玉芬签订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廖玉芬承包了黄牯塘、黄泥田、鲤鱼片、冲田里、徐家门口的耕地总计1.8亩,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11年4月12日,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甲山村民委员会在该承包合同书上载明“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廖玉芬、曾润香、曾林萍、曾林香4人”,同时加盖公章确认。上述田地一直由原告曾润香、曾林萍、曾林香耕种。2011年12月,承包地中的黄泥田、鲤鱼片共计0.9亩土地被征收。桂林市秀峰区甲山村民委员会敦睦一组出具一份证明并加盖公章证明上述征地补偿款共计77992.2元,已由被告曾伍生实际领取。三原告认为上述款应当由三原告及廖玉芬领取,引发纠纷。
秀峰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原告与廖玉芬作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方,有承包合同书证明,足以认定。现三原告及廖玉芬的承包地被征收,三原告及廖玉芬均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廖玉芬明确表态属于其个人所有的部分征地补偿款归被告所有,属于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但本案三原告明确表态,并没有授权让被告曾伍生领取属于三原告的部分征地补偿款,故被告自行领取上述征地补偿款,与法无据,已经侵犯了三原告的合法财产权。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