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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号前共同出资买车 两年后归一人无法过户
发布时间:2012-05-29 09:51:5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相颖 康东菊)   在摇号政策出台前张先生和李女士以李女士的名义共同出资购买汽车,摇号政策实施后两人因为使用不方便要将车辆过户到张先生名下,但遭到李女士拒绝,张先生遂起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车辆。

    王女士和张先生原是关系很好的朋友,因听说2011年要实施摇号政策,2010年11月1日,张先生出资20000余元,王女士出资15000元两人抓紧时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奇瑞小轿车,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由两人共同使用。2011年1月1日,北京市开始试用车辆摇号政策,2012年1月14日,两人因为车辆使用不方便,张先生将全部价款支付给王女士,要求王女士将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王女士拒绝将车返还。张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车辆。

    王女士辩称,将车辆交给张先生可以,但是需要过户。

    由于此时张先生没有购置车辆的指标,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己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后经法官调解,张先生和王女士商量,由王女士将车辆返还给张先生,待张先生摇到号后由王女士协助过户,转移车辆所有权。案件当场执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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