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企业“阴阳工资”现象突出应引起重视
作者:赵红巧 发布时间:2012-08-02 10:00:53
近期,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许多企业存在“阴阳工资”现象。
所谓“阴阳工资”是指企业通过采取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与劳动实际报酬分别约定、分开支付的方式(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大大低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实际支付工资)来确定的工资。企业之所以采用“阴阳工资”,是为了规避劳动者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税款或保险的缴纳,该现象已呈蔓延之势,须引起重视。 根据房山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来看,其呈现出如下特点: 1、该类现象呈继续蔓延之势。2011年首次出现此类案件;自首例案件后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了5件,虽绝对数量不多,但被告却涉及5家企业,由此可见该种现象有继续蔓延的态势。 2、以私营企业为主,涉及领域较。9个案件共涉及6家企业,其中私营企业占大多数,具体涉及商贸服务、建筑承包、服装销售等多个行业和产业,牵涉面宽泛。 3、“阴阳”工资数额相差大。此类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仅略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平均工资收入约为1250元,而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报酬则为各行业的平均水平,因行业不同大约在3000元至5000元不等,两者差额甚大。 4、规避手段隐蔽。对于实际报酬和劳动合同约定报酬之间的差额部分的支付,企业或是现金直接支付,通知劳动者个人到财务部门领取现金,并将此支出列为其他费用;或是由企业转账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帐户中定期由其所在企业的子公司或母公司转入固定的差额收入;或是通过私人账户支付,从公司负责人个人帐户向劳动者个人帐户支付差额报酬。 “阴阳工资”的出现一方面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严重损失,这是因为企业通过此种方式可以规避税款缴纳,致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另一方面还可能使劳动者的权益受损,特别是在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于支付工资仅以口头方式约定,一旦产生争议,劳动者对其实得工资无法举证,导致法院只得按书面劳动合同认定,而合同约定工资与实得工资差额巨大,也造成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受损。 鉴于上述情况,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一定要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