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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胆囊炎就诊发生医疗事故医院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2-08-02 09:54: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新杰)   近日,湖南常德市武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医疗损害赔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周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共106511.92元;赔偿原告周某鉴定费9700元;赔偿原告周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原告周某诉称,她因“胆石症、胆囊炎”入住被告某医院,在住院治疗过程中,由于医院严重不负责任,手术前准备不充足,手术中发生了不该发生的失误,造成其腹腔损伤,简单的胆囊切除手术,变成了复杂的肝叶切除手术,并发生胆漏,出现隔下感染、腹腔积液而波及双侧胸腔,导致心肺功能受损的现象,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其损失,各项费用合计636044.66元。

    常德市医学会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队被告周某肝内胆管及胆总管多发结石、急性胆囊炎、慢性胆囊炎的诊断正确,行胆囊切除、胆道控查、T管引流术+左肝外叶切除术术后指征明确,手术方式选择正确。原告周某在行胆囊切除后+胆道检查及左肝叶切除术后发生胆漏属手术后并发症。被告某医院对该术后并发症处理欠及时,以至于出现了隔下感染、腹腔积液而波及双侧胸腔,导致心肺功能轻度受损。医疗方的行为违反了该疾病的医疗护理规范、常规。结论为此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原告某医院不服常德市医学会鉴定结论,申请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湖南省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入院诊断为肝内胆管及胆总管多发结石、胆管炎(急性)慢性胆囊炎是正确的;根据患者病情,采用手术的方法正确,符合诊疗原则;患者术后出现胆漏以及腹腔积液、膈下感染、胸膜渗出、ARDS等,系其所实施手术的并发症,医方对此采取了抗炎、腹腔胸腔引流等措施,但处理稍延迟,导致患者病情延长,存在一定过错;根据患者病情严重复杂,手术难度较大,术后出现相关并发症难以避免,患者目前的心肺功能轻度受损的损害后果与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及体质虚弱有主要关系,与医方的过错有一定关系。应该认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周某在被告某医院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发生损害,经湖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湖南省医学会的鉴定是依原告申请而为,此鉴定属于重新鉴定,且省医学会鉴定人员资质、学术水平、硬件设施等方面均优于常德市医学会,故以此鉴定为准,在该案中,被告某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原告周某自身有一定原因,应自负一部分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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