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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手术后患者死亡 仁和医院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9-05 16:59: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清惠)   北京市仁和医院因对心脏病患者段某的术后医疗并发症的处置不当,于日前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29万余元。

    段某的妻子、女儿和弟弟将阜外医院和仁和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6万余元,他们起诉称,2004年12月10日,段某在北京安贞医院做冠状动脉造影术,发现心脏血管右冠支堵塞。在慕名前往阜外医院进一步诊疗过程中,被阜外医院门诊专家介绍到仁和医院住院治疗,并由该专家带阜外医院的麻醉师、体外循环师到仁和医院为患者实施心脏冠脉搭桥手术。

    由于阜外医院的医师临时组合手术,技术水平受限,更加之仁和医院根本就不具备开展此项尖端技术的条件,导致手术失败、段某长时间昏迷不醒的严重后果。并且,仁和医院承包管理、争抢病员,一切为了经济利益而延误了段某诊疗,在发生危急情况时又抢救不及时,最终导致段某死亡。

    阜外医院辩称,该院是受仁和医院的邀请,作为会诊的大夫参加了患者的治疗,会诊过程中如果出现民事责任,由邀请方承担责任;段某死亡是因他的特殊体质造成的。

    仁和医院辩称,2004年12月17日,段某因“冠心病、三支病变、颈动脉狭窄”到该医院住院治疗。经患者要求,2004年12月22日,医院邀请阜外医院专家与医院医生共同为患者进行了冠脉搭桥手术。2005年1月17日,段某突发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正保死亡后,其家属表示对医院的诊疗过程无异议,不要求尸检,但提出家境困难,希望医院能够给予适当资助。考虑到患方的实际情况,经院长批准,2005年1月9日,医院与患方家属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医院免收患者部分住院费用计人民币15 717.91元,另资助患者家属人民币20000元整,此事件就此结束,患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协议签订当天,患方家属领取了补偿款。

    因此仁和医院认为,本案已经双方协商调解解决,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法院认为,根据病历资料及本案司法鉴定结论,阜外医院对患者段正保的诊疗行为无明确过错;仁和医院对段正保术前诊断正确,主要过失在于对术后医疗并发症的处置方面,故本院认定仁和医院对患者段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40%;阜外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仁和医院应当按照责任比例,赔偿29万余元。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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