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晓伟)
少女因减肥过度而被送往医院治疗,但因医院救治不当致患者死亡。8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医疗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患者病情、医院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双方四六担责,被告洛阳某医院依法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3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4万元。
16岁少女李某因身体肥胖,从2009年12月起一直休学在家减肥,每日进食圣女果4-5个及200-300ml水,减肥过程中恶心、乏力持续存在。2010年6月13日,李某因恶心、呕吐症状加重,呕吐物为胃内容物及胆汁,伴乏力、不能行走,到被告洛阳某医院门诊给予补液治疗后回家。次日凌晨,李某出现呼吸急促、意识模糊,故将李某再次送至被告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干瘦型营养不良并低血容量性休克;神经性厌食症等。入院后,被告给予相应治疗,后因治疗无明显效果,于2010年6月20日转至其他医院继续住院治疗,2010年7月3日李某死亡。李某父母遂以洛阳某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就医疗事实不持异议,法院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李某死亡原因系过量使用胃复安,并不排除病毒性脑炎。本案中,医院未对李某进行全面检查,导致患者是否患有病毒性脑炎不明,该责任应在被告,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举证不能,其不当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因患者基础疾病较重,一般情况差,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