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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法院五项举措全力推进裁判文书上网
发布时间:2012-07-30 16:41:51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寅龙)
河南省高院成立裁判文书网,更加方便地使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落实到实处并升华其效果。裁判文书上网,是落实审判公开,实施阳光审判、以公开促公正的有力举措,也是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新创举。更是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加强沟通、增进了解,更好改进和完善工作的一剂“良药”。
在开封县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合理分工安排部署下,各庭室每月及时按要求准时将上网的裁判文书和不上网文书表上报给院网络办,使网络办人员能够及时将文书上网,并将相关表格上报给上级法院。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要求,确实使该项工作起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开封县法院五项举措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上新台阶。 一是党组高度重视,网络办工作人员切实负责。 该院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落实后第一时间成立了网络办,并指派网络办专人负责文书上网方面各项工作,制定了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办法,采取24小时不间断监控舆情,定期召开舆情研判会议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第一时间对网民提出的意见和疑问进行答疑和回复。 裁判文书上网后没多久,一网名为“胡其彪”的网友对该院刑事判决书“雍文才故意伤害一案”作出了评论,指出该院该文书校对不认真,罪名前后矛盾冲突。网络办发现后,立即将该情况汇报给相关领导,然后迅速做出以下答复:“胡其彪同志: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开封县法院网的关注及提出的宝贵意见!经查证,该院承办人员在校对时由于工作不细心,导致这一错误,该院已对承办人及庭长、主管院长提出严肃批评,并以此为戒,要求全院干警增强责任心,工作中要精益求精,细而再细,决不允许再犯此类错误。”2011年3月4日和5月14日名为“李秀兰”和“张振家”的网友对该院文书作出了评论,该院迅速对其进行答复。 对网评事件,该院坚持早发现早处理、有评论必有答复、不兜不盖实事求是、将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的方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开封县法院网从裁判文书上网至今,只有三例判决书被网友评论,其它判决书均未发现有校对错误、判决不合理等事项。 二是统一上网裁判文书格式。 该院要求有上网任务的各庭室上报给网络办进行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电子档,一律使用wps格式(word文档拷贝在U盘里,容易被U盘病毒侵蚀,因此网络办成员专门提议使用wps文档)。 2010年8月2日,省高院颁布了豫高法〔2010〕337号文件,文件名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该细则规定了新的文书上网方法和新的报表、统计方法,并将原来的两个报表增加至5个,使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开封县法院从8月份开始用新规定进行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根据市中院网络办的要求,该院网络办明确要求各庭室在报表的时候,将标题统一为“XXX(姓名)XXXX(案由)一案一审民(或刑)事判决书”,并将已送达文书逐案认真填写表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审批表),使该院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步入正轨,走向成熟。 网络办还要求每月18日之前,各庭室负责将裁判文书按照规定格式用U盘按时报送。每月19日前,网络办要求各庭室将裁判文书报表按时报送,方便工作人员将报送情况认真统计成表,按时报送至上级法院。 三是明确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强化文书上网的审批程序。 该院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规定,除按规定不应上网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死刑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调解或撤诉案件,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请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经过严格审批该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不上网的案件不予上网,凡是符合上网要求的文书,必须全部上网公布。该院对上网裁判文书实行审批制,依照《意见》规定不属于上网范围的裁判文书由主管副庭长审批,对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必须由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 四是严格配合好上级法院落实到位裁判文书上网月通报制度。 该院规定凡符合上网条件的案件裁判文书,必须做到结案一起,上网一起。同时将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实行月通报制度。对上网裁判文书校对不认真、无故推迟上网报表报送、表格填写错误或不齐全等不按省高院337号文件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绩效考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规定凡不按时将裁判文书提交上网、未经审批擅自上网、审批后擅自改动上网、审批不严上网、未对网民的意见和疑问及时进行回复答疑或未落实月报告制度,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除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外,对主管领导没有尽到责任的也要一并予以追究。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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