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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裁判文书反思基层法官的教育培训
作者:肖乐新   发布时间:2012-09-06 14:08:19


    一个偶然的机会,笔者接触到这样一份判决书:一起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后,某基层法院认为原裁定无误遂判决维持原裁定。理由是,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法发[2008]40号)所附样式33判决书标题的下方,标注着“下级法院按一审程序再审用”,说明抗诉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案件应以该样式制作裁判文书。

  在相当多的基层法院,一份再审判决书的出炉大体经历以下流程:主审法官根据合议庭意见起草判决书后,先后报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核,然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主审法官根据审委会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核签发,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加盖法院印章。考虑到再审案件合议庭和审管办的资源优化配置直至审委会对案件的把关,以及裁判文书层层审核的因素,我们相信,这起有违基本法理的裁判多源于粗心之错。但结合近年来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天价过路费案”、“天价手机案”等司法审判热点事件来看,从基层法官教育培训的角度反思法院工作,其重要性不可低估。

  首先,基层法院党组应当反思,我们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是否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多年以来,最高法院为了不断推行法院人才培养和法官队伍建设,出台的各种文件可谓汗牛充栋。很多地方的中高级法院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面对不断增长的案件数量和审判工作压力,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其中,鼓励支持法院干警继续高学历教育、法院与法学院联合办班的教育培训模式,在提升法官素质、提高审判质效和助推法院形象与文化建设上,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然而,在少数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的教育培训往往多停留在文件中、口头上,缺乏贯彻落实。共性的问题,一是或多或少地存在忽视干警继续学历教育的现象。有些法院还对干警的自发学习愿望不支持甚至泼冷水。究其原因,主要是对法官素质教育认识不到位,甚至还有少数法院领导认为,基层法院多是些简单案件,继续学历教育意义不大。另外还担心干警学习深造后把单位当跳板,到头来人财两空。二是对上级法院安排的教育培训计划活动,往往热衷于搞形式、走过场,对本单位的培训方案更是缺乏落实的措施和力度。以最高法院《2005~2007全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轮训工作方案》的实施为例,尽管最高法院花了很大力气来组织这次轮训,并专门编写了全套的培训教材,以落实“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对基层法官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培训”目标。但是,这项投入了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专门针对基层法官的教育培训活动,在部分基层法院的落实情况却并不乐观:有些只是简单地配发了教材,很少或几乎没有组织授课培训;有些法院用一年的时间“提前完成”三年的培训计划;还有些地方甚至连本次轮训重点内容的“技能卷”教材都没有配发,更谈不上进行相应的培训,导致提升基层法官适用法律、驾驭庭审、制作裁判文书 “三个能力”的技能培训成为纸上谈兵。实践中的许多裁判案件“带病出院”,就是法官司法技能和能力还存在欠缺的最好例子。“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在法官的教育培训问题上,我们的基层法院党组还需要从思想认识上寻找差距,真正树立起法官素质教育的理念。

  基层法院内设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反思自身职能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再好的规划和教材、再好的行政决策,缺少了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强有力的执行,法官素质教育无疑会只开花不结果,成为空中楼阁。作为从规划决策走向具体实施的载体和平台,培训机构既不能满足于文件的上传下达、组织几次授课来应景,也不能只有书面的措施方案,没有配套的管理实施手段,对教育培训放任自流,听之任之。湖北汉江中院的“每周夜校”、 “每月院长荐书和点评”,还有其他法院诸多承接地气的好做法,都是培训机构费尽心机的结果。日积跬步成千里,涓涓细流汇大海。基层法官素养的真正提高,决不是花拳锈腿式的面子工程可以一蹴而就,它需要的是“润物细无声”的日浸月染。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致力于向内挖潜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协助谋划、执行院党组决策的同时,做好基层法官教育培训上的帮扶角色:一是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优势。既要外请专家授业传道,更要从院内挑选法官为大家释疑解惑。二是要结合院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可以在审管办各项动态统计数据的基础上,以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共性问题为重点,整合内部(干警)师资和(案件)教材资源,借鉴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开展节约而富有成效的培训活动。三是要抓好培训活动的组织管理和考勤考核,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每一个法官应当自省的是,我们是否树立了终身学习的信念,是否在内心为自己保留了一片精神家园和绿洲。法官是教育培训的对象和主体。从根本上说,任何一种形式的教育最终都是通过受教育者的自身教育来完成的,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才是关键所在。对大多数法官来说,法官既是一份职业但又不能仅止于职业,它需要我们立足于人生和人民事业的高度去用心经营,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惟其如此,我们才能获得不断学习、不懈追求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我当下的社会发展和转型时期,法官这份职业尤其不能缺少这样一种精神。

  基层法官的教育培训,事关法官司法能力、法院队伍建设和我国法治事业进程。无论是公民权益的司法保障,法院法官形象和司法权威的维护,都需要我们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只有基层法院党组给予充分重视、教育培训机构工作扎实、每一个法官都把学习当作“终身大事”并化作生活的习惯,法官素养的提升才能从愿望真正变成现实,“问题”裁判也会越来越少。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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