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裁判文书改革的路径选择
——基于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实证和展开
作者:邓俊明 王欢   发布时间:2012-02-21 15:12:27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对保证国家各项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自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出台以来,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了较大的改观,在形式上更加条理、规范,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长时段的文书改革让裁判文书的质量提升并无实质性进展。由于受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官多只注重事实的调查与认定,却忽视对证据的分析和裁判的说理,而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现代国人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以公开审判为主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越来越显露出其缺陷和不足。本文拟对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并结合审判实践,就裁判文书改革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255分民商事裁判文书出发,分析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从司法理念、培训机制、技术规范、社会发展等四个方面进行原因解析;第三部分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拟对裁判文书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全文约8500字)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觉处的敏感

    人民法院报的一则报道:张某和女儿联合起来,准备一文不花将母亲陆老太的房产骗到手,被陆老太告上法庭。日前,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决中援引《孝经》,维护了陆老太的权益。如果细读新闻,会发现法官并不是在判决中援引了《孝经》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只是在判决说理过程中引用了《孝经》的有关内容。法官作出判决的依据还是现行的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到这一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纠纷,法官援引的当是《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尽管如此,法官在判决说理中引入了儒家经典《孝经》的内容,用传统的道德观点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具有创新意义。如果庭审过程是司法过程的集中性展示,那么裁判文书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成果的最终载体和质量体现。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向社会提供司法产品的重要物质载体。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好坏,审判结果是否公正,裁判文书无疑是重要的载体与窗口。孝经入决是传统文化试图糅合进现代法治的一次尝试或是一个缩影吧。这一创新举措,不仅显现了法官的人文水平和个人修养,更体现了法官的智慧。 笔者原以为判决书都是刻板和僵硬的说理,但在法院报读到这个判决书就发现原来裁判文书还可以写得如此动情,如此让人动容,这不得不激起笔者对裁判文书的强烈好奇心。由此出发,笔者希望对裁判文书有试图更加的深入了解。

    (二)想象处的实证

    基于裁判文书的重要地位及笔者好奇心的驱动,笔者以X市法院的255份民商事裁判文书为基础展开了实证分析并辅之以对长期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进行了座谈和个别式访谈以对裁判文书存在问题做一个实证性观察。笔者主要选取了该院近三年来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共收集到近三年裁判文书民商事裁判文书255件,约占该院近三年民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强。其中一审案件为43件,二审案件212件(详见图例1);民一庭177件,民二庭案件45件,民三庭33件(详见图例2)。对裁判文书实证之前先做个简单的背景介绍。该院为一个普通的中级法院,因一审案件不多所以抽样和统计的裁判文书主要为二审案件。审理民商事案件共设置了三个民事业务庭,共有法官16名及书记员4名。扣除3名办案不多的业务庭长(业务庭长不仅是法官,在实践中其更重要的身份是作为行政领导对外处理大大小小的事情并负责对本庭案件及法官的管理),实际从事一线审判的民商事法官为13名。在分工上民一庭分管普通类的民事案件,民二庭主要处理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民三庭涵盖了涉外民商及知识产权诉讼。在法官的人员结构上,大部分法官尤其是三个庭长均为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几个审判新手多为近年来通过公务员考录的法律专业大学生。选取X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作为实证分析的样本主要是基于我国85%的案件都被中基层法院消化了,而中基层法院中主要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因而通过以X市法院民商事案件作为切入口,可以为了解我国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做一个概要性和样本式的了解。

   

    (图例1 一二审民商事案件分布图)

 

    (图例2三个民事业务庭收案数分布图)

    笔者通过对255份裁判文书的抽样统计和分析整理,发现该院大部分裁判文书还是合格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抽样的255份裁判文书,大概有40多份裁判文书存在这样或那样、或大或小、形式或内容的问题,主要问题主要如下:

    第一、在形式或格式上,不少裁判文书编排体例不够合理。对于某些案件,当事人提交证据多达十几甚至几十份的案件,文书起草人或撰写人依然采取罗列式或糅合在一块简单的表述为本院采信或不采信让人眼花缭乱,可读性差。即使像笔者这样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职业法律人依然感觉难懂,普通的社会公众更是难以理解和接受,这无疑不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

    第二、不少案件虽然整体上没什么大的瑕疵,但仍有不少细节仍值得推敲。比如可能是把关不严或者承办法官的疏忽大意,在一个判决书出现两个审判长的低级错误实在是不应该。部分案件对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的使用不够统一和规范。比如在一个文书中既有尺、丈,又有米、厘米。在表述年份上本应用特殊符号“〇”的,很多法官经常阿拉伯数字“0”代替。

    第三、个别案件只是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证据进行模糊处理而不进行一一具体答复,甚至还出现了超判漏判而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部分案件中,有些当事人提交了很多证据,但是判决书中态度暧昧,既未明确表示不予采信也不表述确认迹象,这无疑让当事人为涉诉信访、反复诉讼提供了温床。

    第四、裁判文书表述方式、撰写方法单一落后。很多裁判文书并未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或特殊处理。部分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承办法官可能是因为信息化水平不高而未能熟练运用Word和excel等现代办公软件进行绘图、运算以采用图表、数轴等多元表述方法直观反映案情。在语言选择上,有些文书使用的语言过于专业而晦涩难懂或者文学味过浓而异化为散文。例如,在笔者调研的案件中就发现,有些案件使用过多生僻、难懂的专业法学名词而致使文书看起来像一篇专业的学术论文亦让读者不知法官所云。

    二、原因的解码

    (一)司法理念落后和法官素质不高。

    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并未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部分法官存在着重视审判而忽略裁判文书撰写的错误司法理念。认为只要裁判结果是正确的,裁判文书出现点瑕疵是无关痛痒之事。法官自身未能对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引起足够重视或缺乏责任意识,从而未认真对待裁判文书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重要缘由。另外,法官队伍自身素质不高也是裁判文书出现诸多瑕疵原因束之一。由于历史性的原因,我国目前在一线从事审判的相当部分资深法官都没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教育而进入法院工作,即使是当前通过公务员考录的法律专业大学生也因为大学法律实务教育的匮乏、自身审判经验不够丰富、生活阅历尚浅等因素而导致裁判文书存在着诸多问题。

    (二)制度激励机制阙如和裁判文书培训教育的边缘化。

    缺失了制度的庇护和维持,即使法官自身再重视、再强调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合格乃至优秀的裁判文书只能成为一种偶然式地爆发,而无法成为一种群体性的法官行为自觉或经常性的惯性运作。虽然法院自身每年都有对法官业绩的考评,但不少法院一味追求办案数量和审判成果而忽视了对裁判文书质量的砥砺。虽然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得如火如荼,但对裁判文书的制作技巧与方法却被抛弃在遗忘的角落。根据笔者的调查和访谈,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与技巧难以成为法官培训教育的必修课而是法官自身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自觉摸索出来的经验沉淀或跟着资深法官点对点辅导,这种自学成才式或师徒制的裁判文书技能培训自然无法保证裁判文书的零瑕疵。裁判文书制作技能游离于法官培训的视野之外必然导致裁判文书质量的大面积遭殃。

    (三)技术规范空白,裁判文书签发审核链不完整。

    现行法院通用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体例和格式为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以下简称九二样式),九二样式因为细节不够具体而缺乏操作性。比如对于很多的标点符号使用、计算单位的统一都无一个通用、可行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技术规范的空白容易导致法官所撰写的裁判文书格式混乱和标准的无序。另外文书签发签发审核链不健全、不完整也是导致裁判文书大面积质量赤字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现行法院裁判文书签发审核权主要集中于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但在司法实践中,庭长和院长本身事务繁重、精力耗散及长期不在一线从事审判工作,不仅无暇顾及文书的质量审核也因为业务的生疏不利于对文书质量把关。另一方面,裁判文书自身的生产工序过多也会让文书信息在流通过程中失真,耗散其原本的质量或品质。在目前文书撰写方式上,主要有承办法官独立起草或承办法官交代好大概内容交由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处理再返回承办法官进行审核,然后提交业务庭长或分管院长签发。笔者以为这种多工序、反复性的文书生产模式既不容易精确表达承办法官的裁判内容,亦因为流通环节过多而导致的信息失真而为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埋下了不良种子。 

    (四)社会快速发展,纠纷日益复杂化带来的严峻挑战。

    裁判文书是对裁判结果的展示和庭审过程的凝练,反映到裁判文书上也就必然牵涉到承办法官需要运用各种新知识、新信息来审理案件并以裁判文书为载体形成书面审理结果。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等原因造成案件日益复杂及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金融股票等新类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承办法官在审理金融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常常需要运用到相关行业或专业的大量科技名词、专业术语,这不仅对法官自身是个严重挑战,亦让当事人对其作出的判决书难以理解和接受。若承办法官依然对文字表达情有独钟,而只采用文字叙述、独白作为唯一的文书叙述方式不仅会凸显法官语言运用、文字驾驭能力的苍白,亦无法清晰表达其意图。

    三、路径的选择:

    (一)采用多元表述方式,创新裁判文书撰写方法。

    在笔者所调阅的案件中,发现几乎所有案件的裁判文书都采用文字叙述等单一的表达方式,而且裁判文书也无法反映办案的整个经过及裁判文书的具体生产流程。笔者以为裁判文书的撰写不应当一味的求新求奇,但是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本身的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法反映案件流程,充分运用各种图表、数轴等多种方法表述裁判结果,通过图表对相关时间节点、案情进行一一表述,这不仅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向纵深推进的必然要求,亦能让读者一目了然,清晰地了解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

    例如,法官赵某在审理王某与谢某合伙纠纷一案中,王某称赵某的爷爷和谢某的妈妈是亲姐弟,赵某为谢某表哥的儿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赵某和谢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赵某依法应当回避。经查,赵某和谢某上述亲属关系属实。

    在分析本案时,若只是运用文字解释说明: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为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民众依然很难理解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若运用图表计算法就一目了然了(如下图): 
 

祖父和祖母(外祖父和外祖母)               第一代

 

                     

 

父亲(母亲)      伯、叔、姑等(舅、姨)     第二代

 

                      

 

 本人             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 第三代  

(图表一:分析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概念)

 

就本案而言,赵某和谢某亲属关系如下图:             

 

赵某曾祖父和曾祖母                 第一代

 

             

 

赵某祖父     谢某母亲              第二代

 

             

 

赵某父亲        谢某               第三代  

 

  

 

  赵某                             第四代

(图表二:分析本案所涉的亲属关系)


    根据上述图表,我们很容易看出:赵某和谢某最近的共同直系血亲为赵某的曾祖父和曾祖母,赵某父亲和谢某是姨表兄弟,属第三代旁系血亲,赵某是谢某表侄,二人并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出台裁判文书的通用格式,统一技术规范的实施细则。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实证调查,笔者发现部分案件因通用格式的缺失和统一技术规范的匮乏而让承办法官无所适从,或“自作主张”导致裁判文书对计量单位、阿拉伯数字的使用非常混乱和无序。比如有些文书中既有米和厘米,又有尺丈等传统计量单位;亦或将文书中表述年份的特殊符号“〇”写成阿拉伯数字0或者英文字母O,或者三者混用。虽然这只是很小的一个细节,但细心观察,这些“小缺陷”不仅与裁判文书作为国家正式司法文书的严肃性不相统一,亦是对社会主义法治权威的伤害。笔者以为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格式的基础上继续细化相关的格式空白和技术操作规范,通过出台通用文书格式和统一技术规范以完善裁判文书的形式规范。比如对于计量单位和阿拉伯数字等特殊符号的运用,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技术标准。在引用相关法条时也应当严格按照条款项的规范进行操作,在法条引述上,应当坚持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引述顺序进行严格规范。

    (三)更新司法理念,创新法官培训方式。

    加强对裁判文书制作等相关司法技能的培训教育。一份裁判文书出现诸如两个审判长等明显错误,一方面承办法官自身没有重视,光注重案件审判而忽略了裁判文书的撰写;另一方面,因为司法技能的缺乏,很多初任法官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瑕疵与问题。因而笔者以为在裁判文书的撰写上,应当让所有从事审判一线的法官更新并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以培育法官自身的责任意识。要让法官深切体会到不仅案件的承办质量关乎法官的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裁判文书的撰写也是案件质量及法官业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培育法官责任意识上,一方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撰写及后续装订归档纳入法官工作量或业绩考核体系。将裁判文书撰写质量纳入法官业绩考评体系,将其作为法官日后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和参考系数。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开展对裁判文书评比及优秀文书样式设计竞赛以激发法官对裁判文书撰写的热情与动力。通过这种文书样式设计竞赛及裁判文书的评比和遴选让承办法官充分认识到裁判文书的重要地位和意义以创造更多的优秀裁判文书。另一方面,应当改变培训方法,强化对裁判文书制作等司法技能的培训,应当倡导有多名资深法官同时传帮带一名新人的交叉式导师制,以让新人快速学习各种裁判文书制作的技巧与方法及对常见的错误、误区的规避,以实现年轻法官的快速成长;同时通过开设文书制作技能专题讲座、印发相关优秀文书、文书样式设计竞赛等方法以实现对法官裁判文书制作技能的大规模轮训和司法技能的大提升。

    (四)合议庭运作实体化,完善裁判文书签发审核链。

    根据笔者对从事一线审判的调查和访谈,笔者了解到现行的裁判模式虽然是基本是把合议庭功能虚化了。即很多案件的审理,承办法官基本是对整个案件的文书送达、庭前调解、证据认定、裁判结果大包大揽,而作为合议庭成员的其他法官只是在庭审时合议案件,更有极个别者干脆合而不议。比如只在庭审前匆忙翻阅案卷或者连案卷也不参阅而直接参加庭审,在案件评议及裁判结果也是毫无实质内容的同意承办人意见。这种模式下的案件合议模式实质上已经异化为一人庭或者说合议庭已经被严重虚化了。合议庭虚化不仅丧失了其本应有的、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也排除了其合议庭成员之间分权与相互监督的功能。笔者以为应当让合议庭的运作实体化,让最熟悉案情的合议庭成员充分尽心尽责,明确其权责利的分配以便完善裁判文书的签发审核链。

    1、在合议庭的外部运作上,将领导对裁判文书的签发审核权还权于审判长或合议庭,完善文书签发审核链。合议庭的实体化在外部上主要是将行政领导对裁判文书对签发权还权于合议庭,因为业务庭长和分管院长作为行政领导往往不参加案件的庭审与评议,无法及时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问题,其发表意见的权威性也就值得拷问。另外,作为行政领导的业务庭长、分管院长因为行政事务繁杂及长期不从事一线审判工作而生疏于审判工作也不适合对裁判文书进行签发。因而笔者注重在裁判文书的签发审核上,应当将文书的签发审核进行内容与形式的分离。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涉及案件实体性内容应当主要有合议庭的审判长审核签发,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个别案件可以将审核签发权上提业务庭长或分管院长把关。

    2、在实体化的内部机制上,也可考虑将案件的事实审、法律审、证据审进行分离并分别配置给合议庭成员,最后由案件的具体承办人汇总相关意见草拟裁判文书交由审判长签发审核 。这种案件审判权的三分法通过对审判权的分割以促使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有效地避免了合议庭被虚化为案件承办人的 “一人合议庭”。比如在案件评议上,应当先由非承办法官发表意见最后由案件承办人出具最终意见。通过这种技术处理唤起合议庭成员的责任意识,或避免承办法官的意见对其他成员造成先入为主的偏见或者合议庭非承办成员以意见同意承办人意见敷衍了事。

    3、完善裁判文书的生产流程,强化对司法辅助人员的考核。首先,要加强裁判文书的电子化,即杜绝手写裁判文书再交由文印人员输入电子版本,这样循环往复地校对文稿不仅大大增加了文书的生产流通环节,容易引发信息失真而增加不必要的错误;而且过多的循环往复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利于司法的经济和高效。因此笔者以为作为实际承担文书校稿和格式复核的书记员及文印人员等司法辅助人员也对文书质量的影响不可小觑。其次,在考录环节上,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法律常识和语言文字能力的考察,并多开展在职培训教育以保证裁判文书整个生产工艺中所有成员在文书校对、格式复核上的基本素质达标,并形成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

    (五)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

    “诉讼和体育比赛的一个差别是,法官裁判胜负需要陈述理由,体育裁判只作结论,不谈理由,法官之所以有资格判决输赢,是因为他们能够提供判决理由;体育裁判也有自己的理由,只是体育规则本身比法律规则简单、明确,裁判需要当场宣布因而没有时间陈述理由。” 说理是司法裁判的生命所在。说理是法律所应具备的理论品质,亦是司法不同于武力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本质所在。我们很难想象一份堆砌着暴力、强权、强词夺理的裁判文书能够被当事人真诚、心平气和地接受。法官通过叙事实、摆证据、讲道理的温和强制让当事人从心底真正接受判决的正当性,让案件的相关当事人息诉罢访。说理性在裁判文书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说理首先需要注重公开性、透彻性。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含义是法官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生活常识、司法经验、法律方法等相关知识充分进行事实认定、证据评估和法律选择。通过这种认定、评估和选择的司法过程,裁判一步步靠近事实的真相,接近公正的彼岸。这种说理应当全面、充分展示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这种心证既不是秘密的,也不是没有任何约束和限制的。法官的自由心证通过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全面展示,通过这种心证公开化打消当事人的疑问,能够对裁判的公正度有一个客观的检验标准。在事实模糊或法条竞合、法律漏洞的情形下,法官应当充分运用举证规则、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漏洞填补等法律选择方法演绎案件的裁判过程,充分展示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

    2、裁判文书的说理应当注重全面性和针对性的统一。在全面性上,主要体现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一确认或否决。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法官不能抱着暧昧的态度不置可否,既不确认也不否决,这种不可置否的司法裁判当然无法当事人信服。对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采信还是不予采信,法官还需要用适当的论证或充分的理由说明而不是避重就轻敷衍了事。针对性主要指法官不是是说所有的裁判都必须长篇大论地进行反复论证和罗嗦,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努力做到 “因案而异”。要对当事人争论激烈或重大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有重点的针对性阐述并以一事一议为宜,在最后进行综述性的表述法院的立场和观点。而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法官也无须无病呻吟地循环叙述、重复论证。笔者不赞成篇幅越长就是说理越透彻、越明朗。笔者以为说理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繁简得当,论证清晰即可。另外对于调解书,只要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意达成,法官不需要大篇幅地进行说理和论证。

    3、在强化司法公开的背景下,裁判文书的说理还应当从裁判文书外入手,从“书外”加强说理性。书外说理,主要是以裁判文书附件的形式将其他不宜写入文书但又与案件相关内容附在判决书或裁判主文的后面,将那些不宜写入正式裁判文书但又与案情相关、案件当事人利益相关的内容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判决主文后面,这不仅有效地保证了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推进司法公开,也有利于将保证裁判文书作为国家正式司法公文的严肃和权威。裁判文书的附件主要指案件特殊处理的政策背景、量刑要素表、法条引述的全文及就案件本身发出的司法建议书等不宜写入判决主文的内容。现行判决书判决所援引的法条往往只有相关的条款项而无具体的内容或法条全文,一方面很不利于读者的查找和翻检,另一方面对于法律懵懂的当事人,让其自己去查找相关的司法解释或从众海量的法条库里去检索相关的法条也非一件易事,而法官在裁判文书主文后附上相应的法律条文,则是举手之劳。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