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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需注意的问题
作者:达建华   发布时间:2012-12-20 15:02:18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成果的体现,是人民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宣讲法律真义的司法产品,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裁判文书的价值逐步得到广泛认同。再审裁判文书主要通过原审当事人对原审裁判不服作出裁判结论后,向原审当事人解释再审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和做出结论的逻辑性,把满足原审当事人的申诉需求作为裁判文书的主要功能和目的,具有解决争议、宣传法律、接受监督的功能。

    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提高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在实践中,我市各级法院再审裁判文书的制作仍存在一些的问题,如再审裁判文书的格式不统一,有些裁判文书没有突出再审争议焦点,事实认定缺乏必要的证据分析,不少判决书没有针对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或者抗诉的理由进行事实认定和裁判说理,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在制作民事再审裁判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文书首部的写法1.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2.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由于提起再审的途径不同,故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诉讼称谓也各有不同。

    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审查以及再审的案件,表述为“申请再审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被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对不予受理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只列申请再审人。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经过两次以上再审的,括号中的再审诉讼地位按照当事人在最后一次再审中的诉讼地位列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在括号中列明“案外人”。

    因检察机关抗诉而再审的,首先写明抗诉机关,随后列明“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再列明“被申诉人(一、二审的诉讼地位)”。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如原审当事人死亡、丧失诉讼能力或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再审诉讼的,仍按照其所承继的当事人的地位确定。以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若原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本次再审追加当事人的,其地位直接写作“原告”、“被告”、“第三人”。3.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其姓名、性别、出生XXX年XX月XX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有别名或者曾用名,且该别名或者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

    当事人是法人的,列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申请再审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具体地址)”;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厂长、主任等职务)”。

    4.代理人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并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果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则只写明其姓名、单位和职业。5.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判决书应写明案由、提起再审的根据、本次再审的审判组织、开庭方式、当事人出庭情况等。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的,写明“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写明“X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次再审中有诉讼中止、申请回避等情况的,应予写明。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本次再审诉讼的,应写明承继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理由和经过。本次再审中追加当事人的,应写明理由和经过。调解书和裁定书在此部分可适当简略。

    二、关于文书事实部分的写法

    再审判决书等文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的写法,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总体把握以下原则:

    (一)一审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准确的交待清楚,因为这一点涉及到再审审理范围,而当事人在二审等程序中的诉辩主张可以是情况简写或略写;

    (二)使人读后能够了解本案历次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并应完整、准确叙明本次再审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例如,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准确、完整,二审及再审均予以确认的,则可以通过“XX人民法院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事实”、“XX认定事实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确认”等方式,予以简化;如果二审、再审有另查明的事实,则可以在确认一审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再写明另查明的事实。如果再审查明的事实完全不同于原审查明的事实,则应当分别写明。

    (三)不必完全照抄历次裁判的基本理由,应适当归纳后简要写明,也可以视情况予以省略。例如,二审裁判理由基本与一审相同并维持一审裁判时,也可以简单写明“二审根据与一审同样的理由作出裁判”。

    (四)写明当事人在本次再审中的诉辩主张;写明历次裁判的时间、案号及裁判主文的准确内容,包括诉讼费的承担。

    三、关于文书裁判理由部分的写法

    判决书和裁定书应重点针对当事人在再审中的诉辩主张、争议焦点阐述裁判理由。裁判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当准确、全面、规范、具体,要指明具体的条、款、项、目。再审维持原判的,一般只引用程序法条文。再审以程序裁定结案的,裁定只引用程序法条文。再审改判的,应当同时引用程序法条文和实体法条文。引用法条的顺序是先上位法后下位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案件的处理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在援引法律之前,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关于裁判文书主文的写法

    实践中许多裁判文书存在判决主文表述不清晰,特别是经过数次审理裁判的案件,撤销项和维持项指示不明。再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进行处理时,写作顺序应为先维持、后撤销、再改判。判决主文维持原判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反映原判主文内容。抗诉案件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一般不要使用“驳回抗诉”的表述方式。判决主文应用鲜明、简洁、准确、规范、便于执行的文字表述,内容要确定无误,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再审民事判决是生效判决的,应说明判决是终审判决;是可上诉判决的,应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

    五、关于诉讼费用负担部分的写法

    再审维持原判的,不对原判确定的诉讼费用负担进行调整。再审维持原判但发生了再审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的,应当写明再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再审改判的,应当对原一、二审以及本次再审的诉讼费用负担一并作出判决。

    六、几点技术性要求

    1、标点和符号

    在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之间用冒号,如“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另起一行“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抗诉案件,在写明抗诉机关名称后用句号。在“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院再审查明”等处,一律使用逗号。使用书名号援引法律法规时,应注意写全法律法规的正式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不能写成《合同法》。

    2、简称

    文书首部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时,不用“(简称)”。某主体在通篇文书中出现次数很少的,不使用简称。需要使用简称的,从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部分起,第一次出现时,在其全称之后用“(简称)”的形式设定简称。在原审裁判文书中已对某主体设定简称的,一般应当沿用。如果原审裁判文书设定简称不当的,应在表述原审事实时一并纠正。在通篇文书中,使用简称应当一致,同一主体只能有一个简称,但法人等主体发生变更、承继等情况时,可以按照其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简称。本次再审作出的裁判文书及诉讼费用承担部分,应当表述当事人全称,不能使用简称。文书中出现人民法院名称,不使用简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不能简称最高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简称邯郸中院,但可以用“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来代称。

    3、在裁判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使用“本院”,不应使用“我院”的表述。

    4、数字

    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款,应当与其证实文本中的序号表示一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裁判文书尾部落款日期用汉字小写数字,如“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裁判文书主文及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表示金额等数字,用阿拉伯数字。5为何5位数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连续写,不加空格或加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总之,再审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应不仅叙述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更应公开判决理由和判决形成过程,使判决书成为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有力证明和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法制教材,成为像社会宣传法律、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载体。

    (作者单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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