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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仿茅台”专家难鉴定 老板在逃3马仔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25 14:11: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乾军)
对于一个制假者来说,制造昂贵驰名的茅台酒可以最大限度获取暴利。日前,重庆南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飞销售32万余元假茅台,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刑3年、罚金40万元;代禹和秦曦销售56万余元,其中34万余元假茅台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分别判刑2年、罚金20万元和1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罚金10万元。
代禹和秦曦是贵州仁怀市的老乡,均受雇于贵州假茅台老板杨某(在逃),他们的制假窝点在渝北区某小区租赁房。因为飞天茅台酒瓶是瓷,杨某先是派人去学补瓷技术,但没学成。后来在2011年4月,他自个儿琢磨,找来空瓷瓶练习,半月后学成了在瓷瓶上的钻孔技术,遂安排马仔把打洞钻孔的真品飞天茅台里的酒抽出来,然后再用注射器注入普通低档白酒。最后用瓷膏补上孔,贴上原来撕下的商标,“高仿茅台”就生产出来了。他们用这种方式制造了1100瓶假茅台。 2011年11月13日,重庆商委酒类执法人员查获25件“高仿茅台”,制假老板杨某闻风潜逃,杨的两个马仔和售假老板3人被擒获。李飞是南岸一家名酒专卖店老板。被抓时李飞已购进近600瓶假茅台,分三次给杨某打款70多万。这些酒一部分流向餐桌,一部分发往成都。由于在制假时没有破坏真品茅台的防伪技术,因此专家用防伪技术来鉴定真假时是鉴定不出真伪的,也只有消费者品尝时,才能品味出真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代禹和秦曦为牟取非法利益,协助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根据三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定罪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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