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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向中小学生发出暑期安全小贴士
作者:张春燕 施忆 发布时间:2012-07-09 10:37:00
暑假将至,广大中小学生即将开展暑期快乐生活,广大家长也早早为孩子们安排好了旅游、辅导班、夏令营等“暑期项目”,但由于假期间孩子相对脱离学校监管,孩子们有相对充裕的自主时间,如果家长监管不到位,极有可能发生危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结合真实案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提示家长和未成年人关注暑期安全:
小贴士一:珍爱生命 远离“野泳” 暑假正值炎炎夏日,水边嬉戏、河里游泳无疑是盛夏消暑的一大乐趣,但危险往往就在此时如影随形。据有关媒体报道,仅6月9日一天,全国各地相继发生16名学生溺亡事件,这无疑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小亮(化名)、小庞(化名)、小名(化名)均系某小学学生,2011年8月1日,小庞、小名提议到村子附近水库游泳,小亮表示不会游泳,在小名劝说下同意一同前往密云县某水库。三人先在浅水区游玩,在打闹过程中小亮失足落入深水区,待小庞、小名将小亮拖上岸时,小亮已昏迷,虽经120抢救,最终死亡。事发后,小亮的父母将小名、小庞以及水库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名、小庞明知小亮不会游泳还提议并邀其一起到水库游泳,间接导致小亮溺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水库位于村北一公里处,距村庄较近,无人看守,对公民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存在一定的隐患,故对小亮死亡负有一定民事责任。小亮虽系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10岁以上)应能判断到水库游泳的危险性,且在水中与小名打闹导致自己掉入深水区,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小庞和小名父母、村委会根据各自过错共计赔偿小亮父母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法官提示:游泳是人们夏天最喜爱的体育运动之一。享受自然、融入自然无可厚非,但安全是第一考虑因素,如果选择未经开发、无人管理的河流、池塘野泳,极有可能发生无可挽回的损失。广大家长在暑期一定要注意做好这方面的教育,严防孩子私自下水。如确有游泳爱好,应当选择正规的游泳场所,在这些地方有专人负责管理,一旦发生危险情况,救生员能够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大大降低了游泳危险系数。但即便在正规游泳场所下水,也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一时兴起肆意打闹,置安全于不顾。 小贴士二:亲近宠物乐在其中,安全防护确有必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大街小巷随处可见可爱的宠物犬,孩子天性好玩,充满爱心,喜欢与宠物亲近,但作为家长,也要随时关注安全,避免孩子被宠物咬伤。很多家长在暑假带着孩子到京郊旅游,但农村也有很多人家饲养犬只看家护院,此时家长更应提高注意力。近年来,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饲养犬只致未成年人伤害案件10余件,致伤未成年人10余人,共计造成各类经济损失达30余万元。 小征(9岁)和父母去郊区游玩,中午在景区附近的私营餐厅吃饭。吃饭过程中,小征从餐厅去厕所路上经过餐厅养犬区域,被餐厅主人饲养的护院犬咬伤腿部,小征父母为此支付5000多元医疗费,因为陪孩子就诊,家长还被扣发工资。未成年人赵某(3岁)因为逗玩路上遇到的宠物狗,被犬只咬伤面部形成疤痕至今无法复原。 法官调研后发现,饲养犬只致未成年人伤害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郊区县是犬只致害案件多发地,二是侵害对象多是能够自主活动但又缺乏危险认知力及躲避能力的2-10周岁孩子,三是部分伤害来自藏獒等大型犬只,四是部分家长遇到犬只伤人等情况后未能理智处理,“狗伤人”最终演变成“人伤人”。 法官提示:(1)由于郊区或者农村多饲养犬只看家护院,且看家犬一般体型较大、较为凶猛,因此在进入郊区或者农村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四周情况,遇有未拴养犬只,要及时躲避或绕行;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如果遭遇犬只攻击,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在有犬只出没的场合,家长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2)大多数未成年人并无动物饲养经验,对于犬只品性和行为难以准确判断,因此逗玩犬只是一个很危险的动作;(3)发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保存音、视频等证据,并留下现场目击者联系方式,以便相关部门查证,对于无法通过现场协商解决的,应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出面解决。要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并留存相关凭证,作为诉讼维权的证据;(4)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选取犬种,不得饲养不符合规定的烈性犬或大型犬,要按照有关规定为犬只报户登记、并及时接种疫苗,文明养犬,不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共绿地等,携犬出户时,应使用束犬链,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救治伤者,积极配合,避免矛盾纠纷升级扩大。 小贴士三:安全出行不可忘 遵规守纪保平安 假期间未成年人出行增多,做好交通事故防范是过一个愉快假期的重要保障。从北京二中院少年庭今年来审理的涉未成年人交通事故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直接受害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呈现出鲜明的年龄分布特点,反映出低龄儿童对于危险的判断及预防能力较弱的特点,他们也审理过未成年人骑行自行车参与交通活动伤害他人的案件。 小李(17岁)系某高中学生,某日他骑自行车经过东城区东四三条路口西口人行横道时,将行人孟某撞倒,经医院诊断,孟某左桡骨远端粉碎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李在人行横道横穿马路时未按照规定下车推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父母赔偿各项损失10000余元。法院还审理过一起未成年人乘坐黑摩的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案件。2010年11月23日18时40分,小国(5岁)和父亲乘坐黑摩行驶到密云县某建材市场路口时,摩的与一辆小客车发生相撞,导致小国左锁骨骨折。 法官提示:在审理案件中我们发现,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尚幼、对风险的预判和处理能力、协调能力均无法与成年人相比,在参与交通活动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在事故中容易受到伤害。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也有部分未成年人不遵守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随意打闹造成其他交通参与者受到伤害。未成年人在暑假期间出行的频率和次数均有所增加,更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尽量在家长监管下参与交通活动,避免出现在道路中追逐打闹、骑车竞行、骑车撒把等危险动作,防止自身遭受伤害的同时,避免伤害他人。 小贴士四:勿让嬉戏耍闹成为安全隐患 未成年人生性活泼好动,在与同龄人相互游戏时安全防范意识相对较弱,有时正是在相互嬉闹中发生伤害事故。 2010年7月2日晚,家住丰台区长辛店的小汪(化名,10岁)和小福(化名,12岁)在长辛店火车站社区健身广场玩耍过程中,小福将一块砖头扔向小汪,致使小汪右眼眉弓部皮肤裂开,长约5厘米,清创缝合,外伤后右眉瘢痕。小汪家长为此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金4000元,后小汪将小福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2010年5月19日傍晚,小雨(化名,9岁)与小康(化名,8岁)、小琪(化名,9岁)在密云太师屯某商场附近玩滑板,小雨在与小琪竞逐过程中不慎被小康推倒,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家长为此支付住院费等共计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康在游戏过程中将他人推倒,其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故依法判决小康家长赔偿小雨各项损失12000多元。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活泼好动,对于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力和控制力,常因相互嬉闹无意造成他人伤害。此外,未成年人参与篮球、足球等高对抗性运动时,常常因为对某些不规范动作危险性认识不到位,动作超出技术常规致伤他人。因此未成年人参与群体性活动时,家长要随时提醒并制止危险举动,确保孩子既玩得开心又避免伤害发生。如果不幸发生伤害事故,要学会正确自救,在情况严重无法自救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由专业人士处理。孩子都是大人的心肝宝贝,看到自己孩子受伤难免会起急,此时要学会控制情绪,理智处理问题,避免矛盾升级发生更大的损害,此外还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和目击者联系方式,避免今后索赔时出现举证不能。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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