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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法院扣押肇事车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2-07-05 14:52:45
光明网讯 (通讯员 司佳雷)
2012年7月5日,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接到张东民(化名)的诉前保全申请后,经审查后依法扣押了肇事车辆豫AXXX重型货车。
2012年6月23日王群群(化名)驾驶豫AXXX重型货车沿312国道行驶至肇事点,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同方向行驶的张东民驾驶的甘MXXX小轿车相撞,造成张东民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张东民被就近送往长武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交警大队分析认定王群群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东民无责任。 经长武县交警大队多次调解双方难以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王群群在肇事后不积极配合处理,再加上肇事车辆是河南的,张东民又是甘肃的,一旦交警大队扣押到期放车后再去找王群群赔偿或起诉,就会相当麻烦,因此为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结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东民在接到交警大队告知书后立即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本院依法扣押肇事车辆。本院接到张东民申请后,立即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张东民向本院提供了担保金,故本院依法扣押肇事车辆。 诉前保全指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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