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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散石子酿事故 公路管理部门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2-07-04 09:31:09


     光明网讯 (通讯员 李晓理)   在城乡道路上,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散落的石子没有及时清除,对高速奔驰的交通工具来说,肯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小汽车与路面石子碰撞引发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该段公路管理部门郑州市西绕城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养护部门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同等责任。

    2011年3月23日19时50分许,鲁绍维驾驶豫A9J780号轿车(武凤勤、陈某、王某、张某坐)沿郑州西四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四环郑少高速东二公里中国移动道一八059号杆处时,与路边一碎石碰撞后又与师某驾驶豫AF6139(豫AC248挂)号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武风勤、鲁绍维当场死亡,乘客陈某、王某、张某受伤。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责任认定:鲁绍维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西四环道路管理单位郑州市西绕城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养护单位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武凤勤、陈某、王某、张某、对方司机师某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一定的损失,王某一纸诉状将该段公路的管理部门和养护部门推上了被告席。

    庭审中,涉案的两公司齐声喊冤。被告郑州市西绕城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责任,事故原因是路面上有碎石。该路段的养护单位是被告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应由其承担责任。车辆驾驶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既不客观也不合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养护职责对本案产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的郑州市西绕城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有公路管理维护职责,具有保证公共道路安全畅通的法定义务,对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的物品妨碍通行的,应及时予以清扫和排除,确保路面整洁、畅通。因其未尽到管理和保障正常通行的义务,酿成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对原告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等共计7989.06元。其中的50%即3994.53元由被告郑州市路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市西绕城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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