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 (通讯员 赵斌 黎馨霞)
近日,广西平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拖欠房贷本息17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于2012年4月11日前付清给银行尚欠的借款本息19116.52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被告周某与潘某夫妇在2010年4月26日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平果铝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某与潘某向原告借款171000元,借款期限36个月(从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被告夫妇以其共有的位于平果县某小区的住房作为该借款的抵押担保,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明,并由本案另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截至2012年3月16日,被告夫妇已累计拖欠借款本息17期,连续拖欠达7期,拖欠借款本息14864.56元,而且经原告多次催付都均未果,遂将被告夫妇及担保的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还借款本金80817.18元,利息3351.58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原告未能按时偿还银行方面的贷款是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逾期未能偿还贷款,而且原告也表示非常需要该套房产,对拖欠的借款的偿还也作出积极的回应,于是,主审法官主动做原告与被告的思想工作,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细致耐心引导,并指出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利益均有益。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上述协议。同时双方还约定,从2012年4月11日起,如被告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累计达三期,则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自动解除;合同解除后,如被告不能如期还款,原告有权折价其抵押的房屋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另一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