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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辣椒地里强奸幼女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2-07-04 15:32:38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玉)   13岁幼女深夜随朋友外出就餐,不料遭朋友老板强奸。近日,云南省建水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白某强奸幼女杨某某一案,并对白某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1年11月9日23时许,杨某某随同其朋友3人及朋友的老板白某到建水县南庄镇街边吃烧烤。吃完后,白某称杨某某和其朋友4人同乘坐一辆摩托车太挤,不安全,由于他和杨某某顺道,就骑车送杨某某回家。杨某某的朋友觉得没有什么不妥,就同意的白某的提议。当车行驶到建水县南庄镇罗家坡村委会新哨村时,白某顿生歹意,将杨某某强行拖到路边的辣椒地里,将杨某某强奸。

    “杨某某看上去非常成熟,我不知道她还没有成年。那天喝过酒后,一时头脑发热就把杨某某强奸了。”法庭上,白某供述了他的犯罪过程。

    经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白晓敏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白晓敏作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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