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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椒地里强奸幼女 法理不容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2-05-29 08:38: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敏)   云南省建水二十岁的白某某心生邪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强奸案,被告人白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建水县南庄镇罗家坡村委会新哨村92号西侧黄家起家小米辣地里,强行与幼女杨某某(生于1999年2月26日)发生两性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作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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