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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交车上盗窃被发现刺伤反扒乘客获刑
发布时间:2012-05-28 11:23: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熊芳琴)
5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盗窃案,一审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夏和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1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夏和平伙同一名男子窜至赣C-28170三路公交车进行扒窃。当公交车行驶至火车站站点时,被害人徐国泉看见被告人夏和平正在扒窃一名乘客,徐国泉便提醒了该乘客,导致被告人夏和平没有扒窃成功。被告人夏和平便恼羞成怒,便殴打徐国泉并用刀将徐国泉的额头划伤,随后趁乱和其同伙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国泉的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2011年12月2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夏和平伙同邹国平、“猫古”(真名不详,在逃)三人窜上赣C-28232公交车进行扒窃。在车上三人看见被害人徐建勤只身一人身背挎包时,便对其进行扒窃。由被告人夏和平用事先准备好的刀片割包进行扒窃,邹国平、“猫古”二人遮挡视线作掩护,被告人夏和平将徐建勤的挎包割烂,盗走里面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2100元、身份证等物。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夏和平向被害人徐建勤退还赃款2100元并取得被害人徐建勤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和平在公共场所对妨碍其扒窃的被害人徐国泉骄横凶狠、无理殴打并持刀行凶,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夏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被害人徐建勤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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