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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借道通行不得将他人砍成重伤
发布时间:2012-06-29 10:44: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行文)   张某家的一楼门面出租给雷某经营生意,张某邀请廖某到家喝酒,酒后廖某想借道从业主雷某门面的正门离开遭到拒绝,离开后的廖某纠集朋友持刀砍伤雷某。近日,广西武宣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0年6月13日,廖某在朋友张某的邀请下到其家喝酒,晚上22时许,酒后的廖某想从张某家的一楼门面正门离开,遭到该门面业主雷某的拒绝。二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经张某劝说,两人分开,可依然争吵不断,火气上头的雷某从厨房拿出菜刀,廖某见状,从后门离开。

    在回家的路上,廖某碰到自己的两位朋友“阿牛”和“阿小”,在廖某的鼓动下,廖某和阿牛在水果摊各拿一把水果刀从雷某的后门踢门而入,对雷某乱砍一通,在雷某倒地后离开。经武宣县公安局法医师鉴定,雷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后,廖某已与被害人雷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雷某的谅解。2011年10年18日,廖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武宣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廖某积极参与殴打被害人雷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廖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廖某已与被害人雷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且取得雷某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武宣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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