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余铜南)
江西省高安市一男子伙同他人一晚抢劫下晚自习学生5人,三年后投案自首获刑。6月2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江波波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江波波,男,江西省高安市人。 2009年3月6日晚21时许,刘亮根(已判刑)邀集被告人江波波和李文、夏高刚、谢燕林、夏志发、夏鹏、吴旭思(均已判刑),携带水果刀守候在丰城市刘家中学旁,拦截下晚自习的学生。由刘亮根分工,夏高刚、江波波等人分成三组,先后强行将丰城市刘家中学学生甘晔华、黄峰、康禄龙、南禄宝、罗浩东等5人带至丰城市刘家中学附近山上,由李文负责在山上看管被带来学生,刘亮根和被告人江波波等人采用持刀言语威胁、殴打和搜身的方式,抢得甘晔华诺基亚手机一部、康禄龙人民币100元、黄峰人民币10元、罗浩东人民币18元。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57元。2012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江波波在其父江光荣的陪同下,向案发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波波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江波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