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舫逊)
丰城一男子因讨要欠款发生口角,持刀伤人获刑。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4年,并判决被告人熊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75058元。
法院查明,2010年3月,被害人陈某以黄金戒指为押,向被告人熊某借款3000元。因陈某未归还借款,同年6月,被告人熊某遂将金戒指以2100元的价格出卖,陈某尚欠其900元。同年12月12日晚11时许,被告人熊某找到正在赌博的陈某催讨欠款,因陈某赌博输了钱,双方发生口角并打斗,陈某将被告人熊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踩踏其背部。随后被告人熊某爬起后,用脚踢陈某,并从口袋内拿出一把“折叠式”弹簧刀朝其屁股、颈部刺去,将陈某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陈某伤势为重伤乙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因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予以采纳,但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引发本案,存在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