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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善用调解
作者: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李国宅   发布时间:2012-06-12 15:53:43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是党在新形势下对政法系统,尤其是对人民法院系统提出的更高要求,诉讼调解作为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重要的结案方式之一。与此同时,也是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隐患的最有效的方法,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都包含着诉讼调解的法律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含刑事自诉,下同)案件中已被广泛运用。应当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在所有诉讼类型中是对抗性最强、对立最尖锐的矛盾,相对其他案件处理方式来说,调解尤其是庭前调解更具有迅速化解矛盾、消除分歧、解决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特点。近年来,笔者所在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讲究调解艺术,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和多种技巧,取得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率100%的优异成绩。现将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实践中广泛采用的一些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及策略总结汇报如下,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谨言慎行,强化法官的公信力

  调解制度是借助中立法官的公信力,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在调解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将自身权力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给其调处。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或部分少数民族村寨,仍然存在着由部族首领或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调处民间纠纷的情况,这种习俗与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中具有对法官公信力的要求在道理上是一致的。公信力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坚持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权益、人格等一律平等,不能对任何一方带有感情色彩。我国传统上是个人情社会,密密交织的人情网影响着司法审判工作,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度,这也是长期以来“人情案”、“关系案”困扰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精神高度紧张,非常敏感,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并有可能对下一步调解工作造成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调解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到细节,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从而确保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可信度。

  二、耐心释法,强化当事人明白度

  所谓强化当事人明白度,是指法官通过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这一步骤是取得调解成功的必由之路。目前,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实际工作中,由于许多案件当事人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普遍较差,甚至对法律程序、诉讼权利一无所知,给诉讼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障碍,而人民法官则负有向当事人讲明诉讼权利、义务、法律程序等的义务和责任。使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清清楚楚参加诉讼。实践证明,在诉讼调解中,越是让当事人清楚法律权利、义务,充分了解法律程序,越能够使他们把握庭审节奏,与法官协调配合,快捷、有效地促成和解,定纷止争。相反地,试图利用当事人对法律无知,采取强制调解、以判压调等手段,往往会激怒当事人,激起当事人的逆反心理使诉讼调解陷入僵局,造成久调不决,甚至形成矛盾激化的后果,增加社会稳定的隐患。

  三、明察秋毫,找准调解突破口

  每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都有着一段曲折的经历。案件不同,当事人素质、文化水平、生活阅历以及在案件中的过错责任等各不相同。法官要善于根据这些因素在调解过程中寻找突破口,寻找关键点,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我院在实际审判工作中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本地某村村民刘某,因怀疑其妻王某与一男性邻居有染,对王某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殴打,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办案过程中,审判人员了解到,刘母与儿媳王某素来不睦,刘某怀疑王某有外遇是由于刘母的挑拨,同时还了解到刘某与王某是自由恋爱三年后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在掌握到这几个关键点后,办案人员趁热打铁,从中突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进行调解工作。 最后,刘某与刘母当场向王某认错,王某也表示不计前嫌,自愿撤诉。我院在多次审理类似案件后总结,作为法官不能拘泥于卷宗材料,一定要深入案子背后,尽可能多地掌握案件及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找准突破口,把握时机,及时促成和解,使案件调解成功。

  四、廉洁自律,严格坚持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调解成功的保证。公正的法官才能不言自威,才能从容主持审判。公正的裁决和调解,才能拥有既判力和约束力,才能被当事人自觉自愿地履行。当前社会是商品经济社会,挣钱 、发财再也不是让中国人感到羞涩的字眼,社会观念发生着巨大变化。法官队伍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考验。他们既要承受汹涌澎湃的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又要摆脱层层人情关系网的束缚。如何奉公执法 、恪尽职守,同时又要处理好身边的各种关系是每个法官不容回避的严峻课题 。古人说:“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 。”归根结蒂,司法公正是法院裁判的生命力所在,法官只有做到司法公正,才能定纷止争,才能使当事人息诉服判,才能使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五、多方协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在基层司法实践中,我们体会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一项由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诉讼调解中,我们主张不但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 、企事业单位 、乡镇党委、村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值得一提的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是一支重要力量。一般来说,纠纷当事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而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法官要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发挥诉讼代理人懂法知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促成双方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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