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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涧县法院:多做调解工作 力求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12-06-12 15:39: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罗朝清 杨梅)
“法官,谢谢你们了,现在我们两岁的孙女生活有了着落,我们老人晚年生活也有保障,真心地谢谢你们!”这是当事人在云南省南涧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法官的真心表达,也是对法官工作的肯定。
2012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驾驶云L13477号重型罐式货车,沿西景线由临沧方向驶往祥云方向。10时40分许,该车行至西景线K2510+450M处,被告人杨某由于不注意行车安全,在尚未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越由罗某驾驶的云LCX277号摩托车,致使其所驾车辆右后轮碾压云LCX277号摩托车驾驶人罗某、乘车人字某头部,造成罗某、字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杨某未经确认事故就驾驶云L13477号车离开现场。经南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某、字某均无责任。 2012年5月4日,南涧县法院刑庭开庭审理了该起交通肇事案件,庭审中合议庭人员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工作,苦口婆心地劝说,分别采用“背靠背”、“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希望通过法官的努力能让附带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最终相互理解、怒气消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同时也让被害人家属得到最大的心灵慰藉,通过法官不懈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506000元的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当庭对被告人杨某予以谅解,合议庭当日制发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更值得高兴的是 5月7日此笔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被害人家属领到了全部款项。本案也成为今年内审结的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部分赔偿数额最大、履行期限最短、实际到位率最全的案件。 案件经审理,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其赔偿了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法院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案件宣判后,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各方当事人也未提起上诉。案件生效后,被害人的父母及其女儿如数领到了赔偿款,并出现了被害人的父母对法官的真情表达。 近年来,南涧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法官庭审中做大量的调解工作,很多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双方都能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做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实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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