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巴马法院形成全员全面全程调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2-06-06 15:41: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浩廷)   近年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牢固树立“调解是高质量、高效益审判”的调解理念,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针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征、新变化,立足调解优先,全面加强司法调解,在民事审理中推行“全员、全面、全程”调解机制。2012年第一季度,在全院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上升的情况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95%,同比上升了5个百分点。

  立案阶段,书记员要协助审判员做好收案审查,认真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把好诉讼的第一道关,接到一个案件首先要仔细阅读原告提交的诉状和证据复印件,对案件的内容和性质进行初步的了解掌握;通过诉状,对被告的身份和生活背景在脑海里也要有一个判断和定位,做到“知己知彼”,这样对下面的审判调解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

  送达阶段,在送达诉状副本的过程中,书记员应积极询问被告的意见、是否有调解意向,判断双方是否有调解可能,并可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如双方合意,即可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再另行安排调解时间,及时解决纠纷。

  审理阶段,经过庭审在收集大量的信息前提下,开展思想攻势。特别是在简易程序中,只有一个审判员,无分身乏术。此时,书记员要勇挑重担,在审判员做原告工作时,要主动与被告多交流,多收集有用信息反馈给审判员。审判员回来做被告的工作时,就要去听听原告的想法和意见,把之反馈给审判员,从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员提出的建议的公平合理性。

  在宣判阶段,在向当事人宣判时,更要做好释法答疑工作,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赢的清楚,输的明白,减少司法资源的重复使用,降低案件的上诉率。

  推行“全员调解”的诉讼调解模式,将书记员纳入到调解主体的行列,是巴马法院着力在诉讼调解的主动性上下功夫的重要体现,也是在调解形式上的不断创新,更是在调解方式上的新突破。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