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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三大意识正确执行新刑诉法
作者:詹菊生   发布时间:2012-06-01 14:23:59


    确保每一案件裁判都能合法、公正、高效,确保所有审结的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让人民满意,是检验人民法院“三个提升”试金石和标尺。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好、正确执行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新的政治任务和当肩职责。

    正确贯彻执行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就要切实遵照、深刻领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同志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座谈会上提出的要求,做到强化程序意识,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强化证据意识,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强化时效意识,确保刑事司法活动公正高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贯穿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突显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体现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个诉讼环节,涵盖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只有强化这“三大意识”,才能准确把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精髓和理念,才能在审判实践中正确执行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正确执行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强化三大意识是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论,既是司法水平和能力,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保障人权、保障诉权、公开公正、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体现法律尊严、彰显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责无旁贷的最基本的职责。正确履行好这些职责,最根本的就是要树立和强化程序、证据、时效三大意识。刑事诉讼与民商事、行政诉讼最大的区别是除财产、权益等权利外还涉及人身权中的自由权和生命权,“生予死夺”就是指有些刑事诉讼的特性。

    因此,牢固树立和自觉强化程序、证据、时效三大意识,是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升审判质量、提升刑事案件裁判公信力、提升法官综合素质的职业能力的基本保证。三大意识的形成、树立、强化,取决于法官对党和人民司法事业的无限忠诚,取决于法官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学习研究熟练程度,取决于法官对专业知识的系统性掌握和主动性更新的进取态度。

    强化三大意识是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高质量审理好刑事案件的保障。只有强化程序意识,才能确保程序合法公正,才能确保参与诉讼各方的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得到尊重和保障,公开、透明地体现公平正义。只有强化证据意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守牢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的生命线,杜绝冤假错案。只有强化时效意识,才能优化和节约司法资源,减轻诉讼耗费,减少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诉、访交缠,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防止引发诉外隐患。实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这些目标价值,既有赖于法官对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践行的自觉性,也有赖于法官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透切理解、准确适用和工于法律知识、审判技能全面修养的主动性和求知欲望。准确掌握程序、证据、时效的概念内涵和法则规定,正确处理好程序、证据、时效三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把握好、运用好,这是法官的又一急修课和必修课。

    宪法原则的落实、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人民群众关切期待,是修正刑事诉讼法的时代大背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遵循“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立法原则,对审判程序、证据制度、审理期限等诸多方面的修正完善,顺应了我国民主法治社会建设进程、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要求,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本质,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规范了刑事诉讼司法框架和司法行为。

    自觉地树立和实践程序、证据、时效三大意识,是贯彻、执行、实践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应然之举。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证据是诉讼的基石,效率是公正的前提。没有程序就没有诉讼秩序,没有证据就没有定案依据,没有效率就没有公正的及时兑现。以学习、贯彻修改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培育法官重程序,重证据,重时效的办案理念和公正意识,才能使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才能使刑事审判彰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特色。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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