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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审执联动巧解案中案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本网讯(朱厚泽)   2012年12月19日,对于严先生和龙先生及其所任法定代表人的运输公司来说,都是个“好日子”,因为涉及他们各方诉讼的一民一执两件案子,都得到了圆满的处理,实现了诉讼目的。各方分别在调解协议及和解协议上签字确认,在严先生向龙先生当场支付了7万元之后,三方同意他们间的纠纷彻底解决,握手言和。

    事情要从2008年6月说起。严先生与运输公司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龙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严先生向龙先生借款人民币18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为运输公司运输硫酸;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等,本息合计金额为19.8万元;每月的运输费由运输公司代收,用于还清严先生所借龙先生的购车款;运输公司每月必须支付给严先生所需的汽车费用和出车费、养路费、司机工资及汽车修理费;等等。龙先生在该《借款协议书》上书写“同意”二字,并签名。

    该协议书签订后,龙先生按约于2008年6月转账汇款18万元给严先生。之后严先生在雇请司机为运输公司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公司共收取严先生款项8万元并用于归还给龙先生。但后来,龙先生认为严先生未归还借款及利息,于2010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严先生归还借款本息。严先生对此则在7月提起反诉,主张运输公司支付因公司违反《借款协议书》的约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本院认为该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以及其他原因,不同意反诉。2010年11月8日,本院就该案径行判决:被告严先生向原告龙先生归还尚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支付借款利息。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进入执行程序。而严先生又想在执行中把原来的反诉事项看能否与公司及龙先生冲抵,双方僵持不下。由于无法查到严先生名下的财产,该执行案一直悬而未决。

    2012年6月,眼看反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后新的两年诉讼时效即将过期,为了保诉权,严先生则就之前的反诉请求,向本院另行提起新的民事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给严先生在为公司运输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养路费、车辆保险费、汽车GPS管理费、挂靠经营服务费、交通事故处理费、汽车修理费、汽车司机的工资等合计支付10万多元。此外,还有因为事故维修而四次停工的利润损失。

    曾庭长仍是这件案件的承办人,经过审核,曾庭长认为能支持严先生的诉讼请求大致有:运输货物期间所需的费用合计8万多元;车辆的停运损失赔偿费1万多元。但如果这样判决下来,双方都可能上诉。而进入执行程序的前案,申请执行人龙先生也不断要求对严先生采取措施强制执行。考虑到龙先生仍是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庭长和叶法官一合计,决定做好方案,争取上演一出民事调解和执行和解的联动好戏。

    法官们紧紧抓住各方当事人都愿意彻底解决纠纷、不愿承担过多诉累的这一心理,更站在切实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案结事了的立场,各自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执行法官告诉严先生,只要有任何一点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们就会全力以赴,现在趁着两个案件都在本院处理,相当于为你们开了一扇机遇之窗,如果与新的民事案一并解决,也得筹措一些资金。民事法官告诉龙先生,既然仍是公司代表人,当初的协议是三方签订的,而在新案中公司免不了要承担责任,如果能合并在一起调解处理,既可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可以彻底解决纠纷,减少你们的诉讼负担。总之,整个过程体现了法官们调处纠纷的高超艺术,当然,也付出了辛苦。但是为了真正的解决纠纷,为了当事人申请执行能兑现,为当事人分忧,法官们愿意为之付出了更多耐心。最终,努力得到了回报,当事人经过两位法官的一步一步撮合,愿意把这两件纠缠在一起的案中案协商解决,并承诺一旦达成调解及和解则当场给付。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一幕。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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