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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逃离传销组织坠楼身亡
发布时间:2012-05-30 16:16: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希)   5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江军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周琳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江军、周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烯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81446元(其中被告人江军负担70%,即127012.2元,被告人周琳负担30%,即54433.8元),二被告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1月9日晚,云南省的熊烯被一传销人员骗至丰城后,手机及有关物品便被传销人员扣押,并由李萍等人带到由江军(系该传销点“领导”)所租的丰城市河洲新村传销窝点居住,欲让熊烯加入传销组织。从此,熊烯的自由便受到江军、周琳(女)以及同伙的控制。2011年11月13日12时30分许,熊烯在爬窗逃离过程中坠楼身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军、周琳非法剥夺熊烯人身自由,致其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江军辩称其没有参与传销及非法拘禁被害人熊烯的辩护意见,本案证据证明,他租住的房子是一个传销窝点,又是这个“寝室”的“寝室长”,他与其他八个“老板”管理这个“家”,实际上是组织了传销并非法拘禁了他人,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琳辩称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江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熊烯的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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