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志龙)
龙岩永定一石场打工仔因老板长期拖欠其工资,便怀恨在心,利用在其作业期间将石场中的三发雷管拍下照片,等结清工资离开后,谎称手上有石场三发雷管,利用手机拍下的照片向其老板捏造事实,举报石场老板倒卖火工材料,威胁并敲诈勒索数十次,所幸其勒索未能得逞。近日,福建永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涉嫌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姚某霖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9月,经他人介绍,被告人姚某霖来到永定县龙潭镇一石灰厂打工。姚某因2011年5-6月份的工资被拖欠又不能辞工而对老板怀恨在心,在石场放炮时用手机照了三发雷管的照片来捏造事实,用于举报石场老板倒卖火工材料的行为。2011年底,被告人姚某结清工资款后回到江西老家便产生敲诈石场老板的念头。从7月28日开始,被告人姚某多次与石场三位股东老板进行电话联系,谎称手上有石场三发雷管,并将保留在手机上有三发雷管的照片发给石场股东谢某,要求石场花30万元将三发雷管赎回去,同时威胁说该石场从2009年9月份到2010年6月份存在非法买卖爆炸的行为,若不付钱,就将石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情向有关部门举报,让石场不能正常经营,还将其信用社的账号发给谢某,并用手机催缴二十余次,要求谢某将钱打入该账户。因谢某报案,被告人姚某于2011年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敲诈勒索行为未能得逞。
永定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姚某霖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被告人段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系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该案系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劳资矛盾引发,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依法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