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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一男子出狱再度盗窃“四进宫”
发布时间:2012-05-25 14:34:22
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延珍)
5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甘勤能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甘勤能,男,系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1987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原临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临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03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2月17日释放。2012年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甘勤能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江西省丰城市淘沙镇老农贸街,采取撬锁方式,将范冬昌停放在其妹夫范高明房门口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摩托车盗走。经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8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甘勤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范冬昌财物价值648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甘勤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甘勤能自愿认罪、已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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