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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前科男子出狱“再合作”盗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2-14 10:49:20


     本网讯(汪金勇 尹倩)   人们常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然而有些浪子却始终无法体会这一句话的含义,不思悔改,屡次触犯法律的底线,最终害人害己。近日,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而被告则是老面孔,他们多年前也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没想到刚出狱不久又进了监狱。最终法院认定被告黄某(化名)与李某(化名)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10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李某驾驶租来的津HLG229小汽车至井冈山市新城区欲行窃,二被告将车停在井福苑小区外。黄某和李某进入该小区,在一栋房子三楼敲门确定没人后,由李某在楼道望风,黄某利用技术性开锁工具将门打开,二人在该房一卧室抽屉里盗得一元面值的纸币一捆共1000元。之后由黄某开车到鸿源小区,采取同样方法进入被害人乔某(化名)家,盗走2200元现金、一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条金项链、三枚金戒指、三本纪念邮册和一些纪念币、老板人民币、两个老银元。后黄某、李某继续在该小区一房屋开锁时,被人发现开车逃离,当逃至碧溪至泰和高速公路路段时,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赃款赃物均已追缴。经鉴定,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3200元,数码相机价值875元,平板电脑价值5400元,黄金戒指价值5365元,黄金项链价值3700元。两被告人共盗窃现金及物品总价值为217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7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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